心
心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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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結婚共組家庭,但是如果配偶有患有精神病時,破壞了夫妻精神上的共同生活,影響了結婚的目的,依照民法第1052條第8款是可以請求離婚之理由。
所以,只要其精神病之程度,依照醫師的診斷證明,已達於重大不治者,不需問其精神病是否遺傳,或是後天所得,或在結婚之前之後,也不需要發病理由,都可以請求裁判離婚。
民法 第 1052 條
1.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所以,只要其精神病之程度,依照醫師的診斷證明,已達於重大不治者,不需問其精神病是否遺傳,或是後天所得,或在結婚之前之後,也不需要發病理由,都可以請求裁判離婚。
民法 第 1052 條
1.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