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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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民法第1084條第二項 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
民法第1116條之2 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
一般來說子女成長過程需要父母雙方的關心與培養照顧,才能正常的發展。
所以父母子女見面互動,非但為血緣天性,並為法律所保障。
所以夫妻在訴請裁判離婚時,對於未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那方,法院得依職權酌定其與未成年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 (民法第1055條)。
民法第1084條第二項 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
民法第1116條之2 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
一般來說子女成長過程需要父母雙方的關心與培養照顧,才能正常的發展。
所以父母子女見面互動,非但為血緣天性,並為法律所保障。
所以夫妻在訴請裁判離婚時,對於未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那方,法院得依職權酌定其與未成年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 (民法第105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