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
家安
Guest
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也就是說,繼承人只需以所繼承的遺產來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超過遺產範圍的債務,繼承人無須負擔。
特留分債務的清償範圍
如果被繼承人有遺囑,而遺囑內容違反特留分規定,導致繼承人未能取得特留分,繼承人可以主張特留分之請求權,請求債權人將特留分部分的債務以遺產來清償。
例如,被繼承人有配偶和一個子女,遺產總額為100萬元,遺囑將遺產全部留給子女。根據民法第1223條規定,配偶的應繼分為1/2,應繼分為50萬元。但是,由於遺囑內容違反特留分規定,配偶實際取得的遺產為0元。因此,配偶可以主張特留分之請求權,請求債權人將特留分部分的債務,即25萬元以遺產來清償。
限定繼承
如果繼承人選擇限定繼承,那麼繼承人只需以所繼承的遺產來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即使債務超過遺產範圍,繼承人也不用負擔。
例如,被繼承人有配偶和一個子女,遺產總額為100萬元,債務總額為150萬元。繼承人選擇限定繼承,那麼繼承人只需以所繼承的遺產,即100萬元來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超過遺產範圍的50萬元債務,繼承人無須負擔。
繼承人死亡
如果繼承人死亡,繼承人的遺產將用來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如果繼承人的遺產不足以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那麼債權人可以向被繼承人的其他繼承人請求清償。
例如,被繼承人有配偶和一個子女,遺產總額為100萬元,債務總額為150萬元。配偶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留下遺產50萬元。子女繼承了配偶的遺產,並且繼承了被繼承人的遺產。因此,子女需要用其所繼承的150萬元遺產來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
總而言之,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債務的範圍,以所繼承的遺產為限。如果繼承人未能取得特留分,可以主張特留分之請求權,要求債權人以遺產來清償特留分部分的債務。如果繼承人選擇限定繼承,那麼即使債務超過遺產範圍,繼承人也不用負擔。
特留分債務的清償範圍
如果被繼承人有遺囑,而遺囑內容違反特留分規定,導致繼承人未能取得特留分,繼承人可以主張特留分之請求權,請求債權人將特留分部分的債務以遺產來清償。
例如,被繼承人有配偶和一個子女,遺產總額為100萬元,遺囑將遺產全部留給子女。根據民法第1223條規定,配偶的應繼分為1/2,應繼分為50萬元。但是,由於遺囑內容違反特留分規定,配偶實際取得的遺產為0元。因此,配偶可以主張特留分之請求權,請求債權人將特留分部分的債務,即25萬元以遺產來清償。
限定繼承
如果繼承人選擇限定繼承,那麼繼承人只需以所繼承的遺產來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即使債務超過遺產範圍,繼承人也不用負擔。
例如,被繼承人有配偶和一個子女,遺產總額為100萬元,債務總額為150萬元。繼承人選擇限定繼承,那麼繼承人只需以所繼承的遺產,即100萬元來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超過遺產範圍的50萬元債務,繼承人無須負擔。
繼承人死亡
如果繼承人死亡,繼承人的遺產將用來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如果繼承人的遺產不足以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那麼債權人可以向被繼承人的其他繼承人請求清償。
例如,被繼承人有配偶和一個子女,遺產總額為100萬元,債務總額為150萬元。配偶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留下遺產50萬元。子女繼承了配偶的遺產,並且繼承了被繼承人的遺產。因此,子女需要用其所繼承的150萬元遺產來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
總而言之,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債務的範圍,以所繼承的遺產為限。如果繼承人未能取得特留分,可以主張特留分之請求權,要求債權人以遺產來清償特留分部分的債務。如果繼承人選擇限定繼承,那麼即使債務超過遺產範圍,繼承人也不用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