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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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74條
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該在「知悉」得繼承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該條文中關於「知悉」的意思,是知道死亡事實或在知道前繼承人拋棄繼承的部分。
-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該在「知悉」得繼承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該條文中關於「知悉」的意思,是知道死亡事實或在知道前繼承人拋棄繼承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