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拒絕測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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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憲法保障人權的立場來看,除非有法律的明文授權,否則不論是司法警察或檢察官,甚至是法院,都不能進行強制測謊。因此,如果沒有法律授權,我們可以拒絕接受測謊。

在台灣的刑事訴訟法中,強制處分並沒有包括「測謊」這個項目,也就是說,法律目前並沒有針對測謊有任何相關規定。因為測謊存在非常大的不確定性,而且生理反應也會受外在因素所影響,並無法直接代表受測者就是在說謊。因此,測謊是可以拒絕的。

被告在刑事審判的過程中享有緘默權,可以保持沈默。因此,面對測謊儀器所做的訊問,被告也可以拒絕回答。測謊是檢警偵查的一種手段,透過測謊科學與精密儀器,檢測被告的陳述是否可信。然而,測謊結果的可信度受到當事人心情起伏的影響,因此檢警違反被告的意願強行對被告做測謊,測謊結果的可信度也是相當低的。

測謊鑑定,係依一般人在說謊時,會產生遲疑、緊張、恐懼、不安等心理波動現象,乃以科學方法,由鑑定人利用測謊儀器,將受測者之上開情緒波動反應情形加以紀錄,用以分析判斷受測者之供述是否違反其內心之真意而屬虛偽不實。

故測謊鑑定,倘鑑定人具備專業之知識技能,復基於保障緘默權而事先獲得受測者之同意,所使用之測謊儀器及其測試之問題與方法又具專業可靠性時,該測謊結果,如就有利之供述,經鑑定人分析判斷有不實之情緒波動反應,依補強性法則,雖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但非無證據能力,仍得供裁判之佐證,其證明力如何,事實審法院有自由判斷之職權。

反之,若其有利之供述,經鑑定並無任何虛偽供述之情緒波動反應,又無其他合法之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該部分之犯罪事實時,即可印證其真實性,非不得為有利於受測者之認定。

故測謊結果得做為證據者,其前提須經嚴格證據程序如鑑定人具備專業之知識技能、受測者事先表示同意、測謊儀器及其測試之問題與方法又具專業可靠性等要素,如受測者對於測謊之證據程序不願接受時,自得拒絕測謊,法院應不得以被告拒絕受測,即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總結來說,根據台灣的法律規定,目前沒有明確的法律授權可以強制進行測謊。因此,如果沒有法律授權,我們可以拒絕接受測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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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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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依據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2款的規定,被告在接受訊問時,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的意思而陳述。意思就是說被告在接受訊問的時候,有不說話的權利,且沒有配合偵查人員而陳述自己有罪的義務,換句話說就是偵查人員不得迫使被告自白犯罪。

因此,如果強迫被告接受測謊,就會產生侵害緘默權與違反不自證己罪原則的問題。

此外,測謊的結果也並非絕對可靠,受測者的生理反應可能會受到許多因素影響,例如情緒、緊張、身體狀況等,因此測謊結果不能作為認定被告有罪的唯一證據。

因此,被告可以行使緘默權拒絕測謊,也不會因此被認為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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