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銘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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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抵押物是指當抵押人未能按時償還或無力償還銀行貸款時,銀行有權委託拍賣抵押物以清償債務。以下是關於拍賣抵押物的相關資訊:
- 法律程序:
根據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抵押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拍賣抵押物,並獲得法院的許可進行強制執行。抵押權人在債權到期未清償的情況下,可以申請法院拍賣抵押物,以獲得拍賣所得來清償債務。拍賣抵押物的申請屬於非訴訟事件,如果抵押權已登記並且債權清償期已到,法院應立即準許拍賣的裁決。 - 管轄權:
依據非訴訟事件法第72條規定,民法所規定的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以及其他法律規定的擔保物權人申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的法院管轄。 - 申請程序:
- 法定抵押權人或未經登記的擔保物權人申請拍賣抵押物事件,如果債務人對擔保物權的發生或範圍有爭議,法院只能就無爭議部分裁定準許拍賣,並在裁定前應給債務人陳述意見的機會。
- 最高限額抵押權人申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法院在裁定前應給債務人陳述意見的機會,並就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額度進行裁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作為擔保,在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的不特定債權人內所設定的抵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