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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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人是指在爭議解決過程中負責裁決和調解的專業人員。

仲裁人的職責和權力:
  • 接受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交辦的爭議案件,參加仲裁庭。
  • 進行調查取證,有權向當事人及相關單位進行調閱文件、檔案、詢問證人、現場勘查、技術鑑定等與事實有關的調查。
  •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提出處理方案。
  • 對爭議當事人雙方進行調解工作,促使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
  • 審查申訴人的撤銷請求。
  • 參加仲裁庭合議,對案件提出裁決意見。
  • 案件處理結束時,填報《結案審批表》。
  • 及時做好調解、仲裁的文書工作及案卷的整理歸檔工作。
  • 宣傳勞動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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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s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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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人是指在仲裁程序中,依法擔任仲裁庭成員,對爭議事項進行調查、審理,並作出裁決的人。

仲裁人的職責是依法公正地審理仲裁案件,妥善解決當事人之爭議。仲裁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秉持公正、獨立的態度,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作出符合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裁決。

仲裁人的任命方式,依照仲裁機構的章程規定。仲裁機構可以自行任命仲裁人,也可以由當事人協商選任仲裁人。

仲裁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 具有良好的品行。
  • 具有與仲裁案件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經驗。
仲裁人不得擔任下列職務:
  • 仲裁員本人或其近親屬與爭議事項有利害關係的。
  • 曾經擔任爭議事項的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的。
  • 曾經擔任爭議事項的仲裁人或公證員的。
仲裁人的權利和義務,依照仲裁法和仲裁機構的章程規定。仲裁人的權利包括:
  • 審理仲裁案件的權利。
  • 要求當事人提供證據的權利。
  • 詢問當事人、證人、鑑定人的權利。
  • 作出裁決的權利。
仲裁人的義務包括:
  • 依法公正地審理仲裁案件的義務。
  • 遵守法律、法規的義務。
  • 保守秘密的義務。
仲裁人是仲裁程序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公正、獨立的裁決,直接影響著仲裁制度的有效實施。因此,對仲裁人的資格、任命、職責、權利和義務等方面,應當有明確的規定,以保障仲裁制度的正常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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