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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arc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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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
- 前項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不影響依其他法律所為財產權登記之效力。
- 第一項之登記,另以法律定之。
立法理念:
民法第1008條旨在確保夫妻財產制契約的透明性和對第三方的生效性。這一條款要求夫妻財產制契約必須登記,以便確保契約內容對抗第三人時具有法律效力。同時,法條也明確規定,契約的登記不會影響其他法律要求的財產權登記的效力。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旨在保障善意第三人之交易安全,並促進夫妻財產制契約之公示性。婚姻是一種伴侶關係,夫妻雙方應互相尊重、理解,共同協商決定夫妻財產制,才能建立幸福美滿的家庭。
法條解說:
根據民法第1008條,夫妻財產制契約的訂立、變更或廢止必須經過登記,否則無法對抗第三人。這表示只有經過登記的契約才能在與第三人之間發揮法律效力。然而,這一條款還明確指出,契約的登記不會影響根據其他法律規定進行的財產權登記的效力。法律可能會另外規定有關登記的要求。
「夫妻財產制契約」,係指夫妻雙方就夫妻財產制之種類所為之約定。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均須以書面為之,並經登記,始得對抗第三人。
名詞:
- 夫妻財產制契約:夫妻之間關於財產分配和管理方式的協議或契約。
- 登記:將契約的內容和相關信息正式記錄在特定的登記機構,以確保契約的合法性和可執行性。
- 第三人:不是契約當事人的其他個人或實體。
- 善意第三人:指於不知情或無過失之情況下,與夫妻之一方或雙方為法律行為之人。
- 夫妻財產制契約的訂立、變更或廢止必須經過登記。
- 契約的登記不會影響其他法律要求的財產權登記的效力。
一對夫妻決定變更他們原來的財產制度,將原本的共同財產制轉變為分離財產制。為確保這一變更對第三方具有法律效力,他們必須將變更後的契約內容登記在相關的登記機構中。
其他說明
-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由夫妻雙方共同辦理。
-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由法院或其他主管機關辦理。
結尾: 民法第1008條確保夫妻財產制契約的登記,以確保契約的透明性和對第三方的生效性。這有助於確保契約內容的合法性,同時充分尊重其他法律要求的財產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