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1008條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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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arc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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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
  2. 前項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不影響依其他法律所為財產權登記之效力。
  3. 第一項之登記,另以法律定之。

立法理念:
民法第1008條旨在確保夫妻財產制契約的透明性和對第三方的生效性。這一條款要求夫妻財產制契約必須登記,以便確保契約內容對抗第三人時具有法律效力。同時,法條也明確規定,契約的登記不會影響其他法律要求的財產權登記的效力。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旨在保障善意第三人之交易安全,並促進夫妻財產制契約之公示性。婚姻是一種伴侶關係,夫妻雙方應互相尊重、理解,共同協商決定夫妻財產制,才能建立幸福美滿的家庭。

法條解說:
根據民法第1008條,夫妻財產制契約的訂立、變更或廢止必須經過登記,否則無法對抗第三人。這表示只有經過登記的契約才能在與第三人之間發揮法律效力。然而,這一條款還明確指出,契約的登記不會影響根據其他法律規定進行的財產權登記的效力。法律可能會另外規定有關登記的要求。

「夫妻財產制契約」,係指夫妻雙方就夫妻財產制之種類所為之約定。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均須以書面為之,並經登記,始得對抗第三人。

名詞:
  1. 夫妻財產制契約:夫妻之間關於財產分配和管理方式的協議或契約。
  2. 登記:將契約的內容和相關信息正式記錄在特定的登記機構,以確保契約的合法性和可執行性。
  3. 第三人:不是契約當事人的其他個人或實體。
  4. 善意第三人:指於不知情或無過失之情況下,與夫妻之一方或雙方為法律行為之人。
要件:
  • 夫妻財產制契約的訂立、變更或廢止必須經過登記。
  • 契約的登記不會影響其他法律要求的財產權登記的效力。
舉例:
一對夫妻決定變更他們原來的財產制度,將原本的共同財產制轉變為分離財產制。為確保這一變更對第三方具有法律效力,他們必須將變更後的契約內容登記在相關的登記機構中。

其他說明
  •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由夫妻雙方共同辦理。
  •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由法院或其他主管機關辦理。
在實務上,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通常由夫妻雙方共同向戶政機關辦理。

結尾: 民法第1008條確保夫妻財產制契約的登記,以確保契約的透明性和對第三方的生效性。這有助於確保契約內容的合法性,同時充分尊重其他法律要求的財產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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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ken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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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民法 第 1008 條

民法​

第 759 條
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第 1004 條
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

第 1007 條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

第 1012 條
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得以契約廢止其財產契約,或改用他種約定財產制。

第 1058 條
夫妻離婚時,除採用分別財產制者外,各自取回其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時之財產。如有剩餘,各依其夫妻財產制之規定分配之。

民事訴訟法​

第 17 條
因登記涉訟者,得由登記地之法院管轄。

非訟事件法​

第 42 條
受裁定送達之人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
未受裁定送達之人提起抗告,前項期間應自其知悉裁定時起算。但裁定送達於受裁定之人後已逾六個月,或因裁定而生之程序已終結者,不得抗告。

第 43 條
抗告應向為裁定之原法院提出抗告狀,或以言詞為之。
以言詞為抗告時,準用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

第 44 條
抗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地方法院以合議裁定之。
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因該裁定結果而法律上利益受影響之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抗告法院認為不適當者,不在此限。
抗告法院之裁定,應附理由。

第 45 條
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
前項異議,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除前二項之情形外,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

第 46 條
抗告及再抗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

第 47 條
因法院之裁定有為一定行為、不為一定行為或忍受一定行為之義務者,經命其履行而不履行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繼續命其履行及按次連續各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裁定,應附理由,於裁定前應為警告。
對於第一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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