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住所,是指以久住的意思,住在一定地域。如果是因為特定事務或業務寄居某地,沒有久住的意思,即使是經過多 年,也只能稱為居所,不能認為是住所 (請參考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2454號民事判例)。
俊 俊 Guest 2023-06-15 #1 廣告位招租 洽 admin管理員 或留言 所謂住所,是指以久住的意思,住在一定地域。如果是因為特定事務或業務寄居某地,沒有久住的意思,即使是經過多 年,也只能稱為居所,不能認為是住所 (請參考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2454號民事判例)。
廣告位招租 洽 admin管理員 或留言 所謂住所,是指以久住的意思,住在一定地域。如果是因為特定事務或業務寄居某地,沒有久住的意思,即使是經過多 年,也只能稱為居所,不能認為是住所 (請參考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2454號民事判例)。
軒 軒傑 Guest 2023-06-15 #2 廣告位招租 洽 admin管理員 或留言 裁判字號:27 年渝上字第 2454 號 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所謂住所,應依民法之規定定其意義。依民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須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地域者,始為在該地有住所,若因事務或業務寄居其地,非有久住之意思者,縱令時歷多年,亦僅得謂為居所,不能認為住所。 留言
廣告位招租 洽 admin管理員 或留言 裁判字號:27 年渝上字第 2454 號 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所謂住所,應依民法之規定定其意義。依民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須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地域者,始為在該地有住所,若因事務或業務寄居其地,非有久住之意思者,縱令時歷多年,亦僅得謂為居所,不能認為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