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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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住所,是指以久住的意思,住在一定地域。如果是因為特定事務或業務寄居某地,沒有久住的意思,即使是經過多 年,也只能稱為居所,不能認為是住所
(請參考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2454號民事判例)。
 

軒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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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27 年渝上字第 2454 號
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所謂住所,應依民法之規定定其意義。依民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須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地域者,始為在該地有住所,若因事務或業務寄居其地,非有久住之意思者,縱令時歷多年,亦僅得謂為居所,不能認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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