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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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責任是指因不法或違法行為而對他人造成損害的行為所產生的法律責任。在民法中,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制度的功能在於解決因不法或違法行為而造成的損害,界定由誰來賠償以及賠償的範圍。

侵權行為的種類可以分為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一般侵權行為包括三種類型,分別是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的方法損害他人利益,以及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致損害他人權利、利益。

特殊侵權行為則是指民法中第185條至第191條之3所規定的特殊類型。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是侵權行為法最重要的規定,它指的是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而不法侵害到被害人的權利,導致被害人受有損失,此時被害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侵權行為的要件包括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

客觀要件包括行為人的加害行為、該加害行為侵害他人的權利、被害人受有損害以及因果關係。主觀要件則是指行為人的故意或過失。

此外,侵權行為必須具有不法性,也就是行為人的行為不能有阻卻違法的事由。此外,行為人還必須具有責任能力,也就是能正常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是屬於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或利益的行為。

在具體案件中,必須一一判斷以上要件,待全部符合,才算成立侵權行為,並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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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致生損害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的法律制度。

侵權行為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
  • 加害人之故意或過失:加害人之行為必須是故意或過失,才構成侵權行為。
  • 權利之侵害:加害人之行為必須侵害他人之權利,才構成侵權行為。
  • 損害之發生:加害人之行為必須造成他人之損害,才構成侵權行為。
  • 因果關係:加害人之行為與損害之發生必須有因果關係,才構成侵權行為。
侵權行為責任的法律效果,包括:
  • 損害賠償:加害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以填補被害人之損害。
  • 其他救濟措施:被害人得依法請求其他救濟措施,例如:
    • 回復原狀
    • 停止侵害
    • 消除障礙
    • 為一定行為
    • 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在台灣,侵權行為責任的規定,主要在民法第184條至第227條。

以下是一些侵權行為責任的例子:
  • 甲駕車不慎撞到乙,造成乙受傷,甲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丙偷竊丁的財物,造成丁的財產損失,丙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戊誹謗己,造成己名譽受損,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侵權行為責任是一種重要的法律制度,可以保護他人的權利,促進社會秩序的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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