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契約

蓉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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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契約,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買賣契約是民法上最常見的契約之一,適用於各種買賣行為,包括不動產買賣、動產買賣、有價證券買賣等。

買賣契約的成立要件,包括:
  • 當事人:買賣契約至少要有兩個當事人,即出賣人和買受人。
  • 標的物:買賣契約的標的物,是指出賣人所要移轉的財產權。
  • 價金:買賣契約的價金,是指買受人要支付給出賣人的代價。
  • 合意:買賣契約的成立,必須當事人就標的物、價金等事項達成合意。
買賣契約的效力,依據民法第345條規定,買賣契約成立時,出賣人因標的物之所有權移轉於買受人而負擔交付之義務,買受人因受讓標的物之所有權而負擔支付價金之義務。

買賣契約的解除,依據民法第359條規定,買賣契約得因買賣物之滅失、毀損或其他不能交付之事由,或因買受人之拒絕受領、出賣人之拒絕交付、或因其他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一方之事由,而解除之。

買賣契約的效力,依據民法第360條規定,買賣契約之解除,除另有約定外,對於買賣物之所有權及所附物權,均不發生影響。

買賣契約是一種重要的民事契約,在生活中具有廣泛的應用。在訂立買賣契約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 標的物應明確,包括標的物的名稱、數量、品質、標示、價格等。
  • 價金應明確,包括價金的數額、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等。
  • 其他事項應約定清楚,例如交付日期、瑕疵擔保責任等。
買賣契約應以書面為之,以保障雙方當事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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