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
芬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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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性供給契約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在一定或不定期限內,向另一方持續供應一定種類或品質的物品,而另一方則按照一定標準支付價金的契約形式。這種契約的特點是契約的內容無法一次性給付完畢,而是需要在一段時間內持續履行。
繼續性供給契約與一時性契約有所區別。一時性契約是指契約的內容可以一次性給付完畢的契約形式,例如買賣契約。而繼續性供給契約則需要在一段時間內持續履行,例如租賃、使用借貸、僱佣、承攬、委任、寄託和合夥等。
在民法中,一時性契約的解除可以依據民法第254條至第256條的規定進行,這些條文規定了一般性的法定解除事由。然而,繼續性契約的終止並沒有一般性的法定規定,只能根據民法第263條的規定,準用解除權的行使方式和法律效果。
對於繼續性供給契約是否可以隨時終止,有一個有趣的問題。根據最高法院的判決,對於不履行契約的債務人,債權人可以類推適用民法第254條至第256條的規定,許可其終止將來的契約關係。然而,這一觀點尚未得到一致的認可,並且在不同的繼續性供給契約中可能存在差異。
在實務上,對於不定期的繼續性供給契約,例如高爾夫球俱樂部會員合約,最高法院的判決支持類推適用民法第254條至第256條的規定,允許任意終止契約。
繼續性供給契約與一時性契約有所區別。一時性契約是指契約的內容可以一次性給付完畢的契約形式,例如買賣契約。而繼續性供給契約則需要在一段時間內持續履行,例如租賃、使用借貸、僱佣、承攬、委任、寄託和合夥等。
在民法中,一時性契約的解除可以依據民法第254條至第256條的規定進行,這些條文規定了一般性的法定解除事由。然而,繼續性契約的終止並沒有一般性的法定規定,只能根據民法第263條的規定,準用解除權的行使方式和法律效果。
對於繼續性供給契約是否可以隨時終止,有一個有趣的問題。根據最高法院的判決,對於不履行契約的債務人,債權人可以類推適用民法第254條至第256條的規定,許可其終止將來的契約關係。然而,這一觀點尚未得到一致的認可,並且在不同的繼續性供給契約中可能存在差異。
在實務上,對於不定期的繼續性供給契約,例如高爾夫球俱樂部會員合約,最高法院的判決支持類推適用民法第254條至第256條的規定,允許任意終止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