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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滅時效是指債權請求權因不行使而消滅之制度。消滅時效的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之權益,促進民事法律關係之安定。
消滅時效的要件如下:
消滅時效之開始,依民法第126條規定,係自請求權發生時起算。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適用該規定。例如,民法第197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消滅時效之中斷,依民法第129條規定,係指因一定之行為,使消滅時效停止進行之效力。消滅時效中斷後,消滅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消滅時效之完成,依民法第130條規定,係指消滅時效期間屆滿時。消滅時效完成後,債權請求權消滅,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消滅時效之援用,依民法第131條規定,係指債務人得於訴訟程序中主張消滅時效之抗辯,以排除債權人之請求。債務人如未於訴訟程序中主張消滅時效之抗辯,則債權人之請求仍得成立。
消滅時效的要件如下:
- 請求權:指債權人向債務人請求給付之權利。
- 不行使:指債權人未向債務人行使請求權。
- 時效期間:指債權請求權消滅之期間。
消滅時效之開始,依民法第126條規定,係自請求權發生時起算。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適用該規定。例如,民法第197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消滅時效之中斷,依民法第129條規定,係指因一定之行為,使消滅時效停止進行之效力。消滅時效中斷後,消滅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消滅時效之完成,依民法第130條規定,係指消滅時效期間屆滿時。消滅時效完成後,債權請求權消滅,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消滅時效之援用,依民法第131條規定,係指債務人得於訴訟程序中主張消滅時效之抗辯,以排除債權人之請求。債務人如未於訴訟程序中主張消滅時效之抗辯,則債權人之請求仍得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