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滅時效

宜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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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滅時效是指債權請求權因不行使而消滅之制度。消滅時效的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之權益,促進民事法律關係之安定。

消滅時效的要件如下:
  • 請求權:指債權人向債務人請求給付之權利。
  • 不行使:指債權人未向債務人行使請求權。
  • 時效期間:指債權請求權消滅之期間。
消滅時效之期間,依民法第125條規定,原則上為15年。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適用該規定。例如,民法第197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消滅時效之開始,依民法第126條規定,係自請求權發生時起算。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適用該規定。例如,民法第197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消滅時效之中斷,依民法第129條規定,係指因一定之行為,使消滅時效停止進行之效力。消滅時效中斷後,消滅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消滅時效之完成,依民法第130條規定,係指消滅時效期間屆滿時。消滅時效完成後,債權請求權消滅,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消滅時效之援用,依民法第131條規定,係指債務人得於訴訟程序中主張消滅時效之抗辯,以排除債權人之請求。債務人如未於訴訟程序中主張消滅時效之抗辯,則債權人之請求仍得成立。
 

twbo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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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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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因長期不行使而使其請求權效力消滅或減損的制度,在行政法律關係上,亦為權利本身消滅的原因(與民法規定不同)。又具有財產性質的公法上請求權,不論是國家或人民所有,都有消滅時效的適用。

例如: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公法上請求權,行政機關為請求權人者,原則上為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人民為請求權人者,原則上為10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則依其規定,如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的退稅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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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o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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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滅時效是一種法律上的有效期限,指的是請求權因一定期間不行使而消滅或效力減損的時效制度。在民法中,消滅時效的制度被稱為訴訟時效。

時效制度的意義:
  • 尊重客觀現存秩序,維護社會交易安全:權利外觀的繼續不變會產生信賴,為了維護交易的安全和法律秩序的安定,不宜再推翻已形成的權利。
  • 簡化法律關係,避免訴訟上舉證困難:長期不行使權利會導致舉證困難,進而造成訴訟久延,時效制度可以使法律關係早日確定。
  • 在權利上睡眠者,法律不宜長期保護:長期不行使權利容易產生弊病,為了維護現行法律秩序,確保秩序的安定,採取時效制度可以教育、督促權利人早日行使權利。
消滅時效的起算點:
  • 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即權利人得行使請求權之狀態。
時效中斷:
  • 在消滅時效期間進行中,由於有不宜進行的事實發生,已進行的期間歸於無效,並重新起算。
時效不完成:
  • 指時效期間將近完成之際,對於權利人有不能或難於行使權利的障礙事由存在,使時效暫時不完成。障礙事由終止後,時效期間酌予延長,並在此期間結束後時效完成。
時效客體:
  • 消滅時效的客體是請求權,但並非所有請求權都適用消滅時效制度。在財產上的請求權通常適用消滅時效,而身分上的請求權則因與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及道德觀念密不可分,不因時效經過而消滅。
時效完成:
  • 消滅時效完成後的效力因各國規定不同,主要有三種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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