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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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權時效是指國家對犯罪人已經確定的刑罰,在一定期間內不執行,就會消滅的制度。行刑權時效的目的在於保障犯罪人權利,防止國家濫用刑罰權。
中華民國刑法第85條規定,行刑權,因下列期間內未執行而消滅:
行刑權時效的效力是使國家對犯罪人已經確定的刑罰的執行權消滅。行刑權時效完成後,國家不得再對犯罪人執行刑罰。
行刑權時效的例外
行刑權時效並非絕對,在特定情形下,行刑權時效可以被例外適用。例如,在以下情形下,行刑權時效不發生:
中華民國刑法第85條規定,行刑權,因下列期間內未執行而消滅:
- 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四十年。
- 宣告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三十年。
- 宣告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五年。
- 宣告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七年。
行刑權時效的效力是使國家對犯罪人已經確定的刑罰的執行權消滅。行刑權時效完成後,國家不得再對犯罪人執行刑罰。
行刑權時效的例外
行刑權時效並非絕對,在特定情形下,行刑權時效可以被例外適用。例如,在以下情形下,行刑權時效不發生:
- 犯罪人未滿十八歲:對犯罪人未滿十八歲者,行刑權時效不發生。
- 犯罪人因心智障礙或其他原因,不能辨識或控制其行為:對犯罪人因心智障礙或其他原因,不能辨識或控制其行為者,行刑權時效不發生。
- 犯罪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觀情況,而不能執行刑罰:對犯罪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觀情況,而不能執行刑罰者,行刑權時效不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