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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取得,是指原本無權占有的人,以行使所有權或其他物權的意思,長時間占有他人之物後,取得可向地政機關登記為權利人的請求權,經地政機關審查核准後,就成為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人(例如地上權人)的制度。
時效取得的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時效取得的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 占有:指對他人之物,以所有人之意思而事實上支配之狀態。
- 所有之意思:指占有人以自己為所有人之意思。
- 和平、公然、繼續:指占有之態樣,應符合一般社會觀念上之和平、公然、繼續之要件。
- 一定期間:指占有人之占有,應達民法規定之一定期間。
- 取得權利:占有人取得可向地政機關登記為權利人的請求權。
- 消滅原權利:占有人取得權利後,原權利人之權利消滅。
- 動產所有權時效取得: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
- 不動產所有權時效取得: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 其他物權時效取得: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所有物權,得請求登記為權利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