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處權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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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依法應為裁處之權利,於一定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裁處權時效的存在,是為了保障人民的權益,避免行政機關濫用權力。

在台灣,裁處權時效的規定主要在行政罰法第27條、第28條中。

一般裁處權時效為三年
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裁處權時效的起算點
裁處權時效的起算點,依行政罰法第27條第2項規定,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

裁處權時效的例外
行政罰法第2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裁處權時效不中斷、不停止或不延長:
  • 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第一項期間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
  • 行政機關因調查或其他原因,未能於裁處權時效內為裁處者,該裁處權時效自調查或其他原因終止之日起算。
  • 行政機關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當事人可歸責之事由,致未能於裁處權時效內為裁處者,該裁處權時效自該事由消滅之日起算。
裁處權時效的效力
裁處權時效的效力,依行政罰法第29條規定,裁處權時效經過者,行政機關不得為裁處。

裁處權時效的舉證責任
裁處權時效的舉證責任,依行政罰法第30條規定,行政機關應證明裁處權時效未經過。

裁處權時效的適用範圍
裁處權時效的適用範圍,依行政罰法第31條規定,行政罰之裁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裁處權時效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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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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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行政機關對於違反行政法規的行為所擁有的處罰權利,在一定的時間內有效。
  1. 行政罰法§27:根據行政罰法第27條,行政罰的裁處權在經過三年期間後會消滅。
  2. 行政罰的裁處權時效規定:根據黃律師的解釋,行政罰的裁處權時效規定是指如果違規的事實已經超過三年,政府就不可以進行處罰[2]。然而,黃律師指出,這個主張並不符合行政罰法的裁處權時效規定,因此可能無法成立。
  3. 行政罰法全文:如果您對行政罰法的裁處權時效規定有更深入的瞭解需求,您可以參考行政罰法的全文。
總結來說,根據行政罰法的規定,行政罰的裁處權在經過三年期間後會消滅。然而,具體的裁處權時效規定可能需要參考行政罰法的相關條文進一步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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