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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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不動產,是指將不動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在台灣,處分不動產有以下幾種方式:
  • 買賣:買賣是不動產處分最常見的方式。賣方將不動產所有權轉移給買方,並收取購買價款。
  • 贈與:贈與是賣方無償將不動產所有權轉移給受贈方的行為。贈與不動產須經過公證,並繳納贈與稅。
  • 交換:交換是賣方將不動產所有權轉移給買方,買方則將其他財產所有權轉移給賣方的行為。
  • 拍賣:拍賣是法院或其他公權力機關將不動產拍賣給最高出價者。
  • 分割:分割是共有人將共有不動產分割為各自所有之行為。
  • 設定負擔:設定負擔是賣方將不動產的使用權或收益權部分轉移給買方的行為。常見的負擔包括抵押權、租賃權、地役權等。
處分不動產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 辦理過戶登記:不動產處分後,應向地政機關辦理過戶登記,將所有權或使用權移轉至買方名下。
  • 繳納相關稅費:不動產買賣須繳納契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等稅費。贈與不動產須繳納贈與稅。
  • 辦理其他必要手續:如不動產有抵押權,應辦理抵押權塗銷登記。
處分不動產須遵守以下法律規定:
  • 民法:民法第758條至第769條規定了不動產買賣、贈與、交換、分割、設定負擔等行為之規範。
  • 土地法:土地法第34條至第34條之2規定了共有不動產之處分規範。
  • 稅捐稽徵法:稅捐稽徵法第11條、第14條、第15條、第16條規定了不動產交易相關稅費之規定。
如果您有處分不動產的需求,建議您諮詢專業人士,以保障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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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ad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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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對不動產進行轉讓、出售、租賃或其他形式的處置行為。
  1. 處分不動產的涵義:
    • 最廣義之處分:包括法律上之處分與事實上之處分。法律上之處分包括債權行為性質之負擔行為及物權行為,而事實上之處分指就標的物為變形、改造或毀損之行為。
    • 廣義之處分:指法律上之處分,不包括事實上之處分。法律上之處分包括債權行為性質之負擔行為及物權行為性質之處分行為。
    • 狹義之處分:僅指物權行為性質之處分行為,不包括事實上之處分及債權行為性質之負擔行為。
  2. 土地法相關條文之處分意涵:
    • 土地法第25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
    •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土地登記規則第136條第1項規定,土地法第七十八條第八款所稱限制登記,謂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其土地權利所為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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