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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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屬於國家所有,但不供公務使用或非供公務使用之不動產。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的所有權人為中華民國政府,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代表行使。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的種類包括:
  • 土地:包括耕地、林地、原住民保留地、公有土地等。
  • 建築物:包括公有房屋、公有廠房、公有倉庫等。
  • 其他不動產:包括公有山林、公有水域、公有道路、公有公園等。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的管理,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負責。國有財產署依據《國有財產法》等相關法律,對國有非公用不動產進行規劃、使用、處分等管理工作。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的使用方式,包括:
  • 出租:國有財產署可以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給符合資格的公民或法人使用。
  • 標租:國有財產署可以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公開標租給符合資格的公民或法人使用。
  • 讓售:國有財產署可以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給符合資格的公民或法人。
  • 無償撥用:國有財產署可以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無償撥用給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
  • 放租:國有財產署可以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暫時放租給符合資格的公民或法人使用。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的處分方式,包括:
  • 出售:國有財產署可以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售給符合資格的公民或法人。
  • 拍賣:國有財產署可以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拍賣給符合資格的公民或法人。
  • 贈與:國有財產署可以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贈與給符合資格的公民或法人。
  • 拆除:國有財產署可以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拆除。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的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 公益原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的管理應以公益為原則,不得損害國家或人民的利益。
  • 效益原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的管理應以效益為原則,提高國有財產的使用效率。
  • 公開原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的管理應公開、公正,保障人民的權利。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的管理,是政府重要的財產管理工作,應依法、依規、依程序進行,保障國有財產的安全、完整和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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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er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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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國有財產法」的規定,國家依據法律規定,或基於權力行使、預算支出或接受捐贈所取得的財產,均為國有財產。

國有不動產的範圍包括土地及其改良物與天然資源。另國有財產區分為「公用財產」(包括公務用、公共用、國營事業用)與「非公用財產」,而非公用財產是指公用財產以外可供收益或處分的國有財產。

因此,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就是指公用財產以外可供收益或處分的國有土地、改良物或天然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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