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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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保證金是指在刑事訴訟程序中,被告人或其代理人為確保被告人出庭受審,避免逃匿的情況下,向法院或檢察機關繳納的一定金額。如果被告人符合特定條件,刑事保證金可以在一定情況下請求發還。
以下是關於刑事保證金的一些重要資訊:
以下是關於刑事保證金的一些重要資訊:
- 繳交方式:刑事保證金的繳交方式通常有兩種,即人保和現金保。人保是指由轄區內殷實之人出具保證書,上面記載著保證金額及繳納事由。然而,由於殷實之人在認定上可能會有爭議,因此一般多以現金保為主。現金保則是以現金或等值有價證券繳納。
- 發還時機:刑事保證金可以在以下情況下請求發還:
- 具保被告受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易以訓誡或不受理之判決確定後。
- 具保被告受有罪之判決確定,到案執行後。
- 案件經不起訴、緩起訴處分確定。
- 因其他具保原因消滅,如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受不起訴處分或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此外,被告亦得聲請發還或由法院、檢察署主動發還予原具保人。
- 發還手續:法院或檢察機關在辦理具保人具領刑事保證金、利息手續時,應先驗明具保人身分無誤後,收回國庫存款收款書刑事保證金繳納收據聯(第一聯),加蓋「已辦理發還之年月日」戳記。如果無法辨識到場者是否為本人,可以要求提供三個月內的戶籍謄本或其他足以證明身分的文件進行審核。如果具保人委任他人代領刑事保證金、利息,代理人需要提供經公(認)證的委託書、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印章(或以簽名代替)以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刑事保證金繳納收據聯(第一聯)。如果委任人在國外、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則需要提供經驗證的委任書或授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