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86條 施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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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z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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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2. 本法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自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修正公布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自公布後八個月施行;一百零四年六月三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3.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三月一日施行。

【立法理念】
勞動基準法第86條明訂了本法的施行日期,強調法律自公布日生效。同時,針對修正條文,詳細列舉了不同條文的不同施行日期,確保法律修正能夠有序實施。

【法條解說】
根據第86條的規定,勞動基準法自公布日起生效。對於不同時期修正的條文,有明確的施行日期。例如,對於一些條文的修正,施行日期可能是修正公布後的特定日子,這種安排是為了確保修正充分宣告且給予相應的實施期間。

【名詞解說】
  1. 施行日: 法律生效的日期,即法律開始實際適用的時間點。
  2. 修正條文: 對原本法律條文所做的修改或補充。
  3. 特定日子: 修正公布後的具體日期,用來確定修正條文的生效時間。
【要件】
  • 本法自公布日起生效。
  • 對於修正條文,應有明確的施行日期,以確保法律修正有序實施。
【舉例】
假設勞動基準法於2022年5月1日修正,並新增了一條有關加班費的條文。如果修正條文規定施行日期為2023年1月1日,那麼這個加班費相關的新規定在2023年1月1日生效,而在此之前的加班費仍按照原有的法規計算。

【補充】
施行日期的設定是法律生效的關鍵,它確保了法律的順利實施,同時也給予相應的過渡期,讓相關當事人有足夠時間適應新的法律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86條的施行規定,為法律生效提供了清晰的時間點,並對修正條文的不同施行日期進行了詳細說明,確保法律體系的穩定發展和順利運作。
 
Y

Yoshik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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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
第 28 條
  1. 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之下列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未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一、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
    二、雇主未依本法給付之退休金。
    三、雇主未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
  2. 雇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下列各款之用:
    一、前項第一款積欠之工資數額。
    二、前項第二款與第三款積欠之退休金及資遣費,其合計數額以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3.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累積至一定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
  4. 第二項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萬分之十五範圍內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5. 雇主積欠之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依第二項規定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6.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之。基金之收繳有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基金墊償程序、收繳與管理辦法、第三項之一定金額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30 條
  1.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2.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3.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4. 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5.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6.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7. 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8.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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