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約是一個在法律上常見的名詞,特別在契約法中有相關的規定。以下是關於預約的法律效果和請求方式的相關資訊:
- 預約之功能以及成立
- 預約的功能主要有兩個:
- 預備性功能:當事人在考慮到訂立契約的時機尚未成熟,但又有立即受契約拘束的意願時,可以進行預約。
- 確保性功能:預約可以確保尚不能訂立的契約,在將來可以確實訂立。
- 預約的功能主要有兩個:
- 預約之成立
- 預約的成立需要法院進行審查確定,並根據契約的解釋方式來確定預約的內容。
- 預約的內容必須具有確定性或可確定性,並且有一定程度的完整性,才能被視為有效的預約。
- 違反預約之效果
- 對於違反預約的效果,實務上存在不同的見解:
- 一種見解認為,違反預約的一方只能請求對方履行訂立本約的義務,而無法直接請求賠償或主張預定的本約內容。
- 另一種見解認為,違反預約的一方可以根據預約請求損害賠償,並且可以解除預約。
- 對於違反預約的效果,實務上存在不同的見解:
- 違反預約之請求方式
- 實務上的見解存在差異:
- 一種見解認為,原告只能先主張預約,待預約前訴之判決勝訴後,且被告仍拒絕履行本約時,才能另行提起本約之訴訟。
- 另一種見解認為,原告可以重疊合併地提起預約和本約之訴訟,以避免兩次應訴和不必要的時間、勞力、費用支出。
- 實務上的見解存在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