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約

twbo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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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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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是一個在法律上常見的名詞,特別在契約法中有相關的規定。以下是關於預約的法律效果和請求方式的相關資訊:
  1. 預約之功能以及成立
    • 預約的功能主要有兩個:
      • 預備性功能:當事人在考慮到訂立契約的時機尚未成熟,但又有立即受契約拘束的意願時,可以進行預約。
      • 確保性功能:預約可以確保尚不能訂立的契約,在將來可以確實訂立。
  2. 預約之成立
    • 預約的成立需要法院進行審查確定,並根據契約的解釋方式來確定預約的內容。
    • 預約的內容必須具有確定性或可確定性,並且有一定程度的完整性,才能被視為有效的預約。
  3. 違反預約之效果
    • 對於違反預約的效果,實務上存在不同的見解:
      • 一種見解認為,違反預約的一方只能請求對方履行訂立本約的義務,而無法直接請求賠償或主張預定的本約內容。
      • 另一種見解認為,違反預約的一方可以根據預約請求損害賠償,並且可以解除預約。
  4. 違反預約之請求方式
    • 實務上的見解存在差異:
      • 一種見解認為,原告只能先主張預約,待預約前訴之判決勝訴後,且被告仍拒絕履行本約時,才能另行提起本約之訴訟。
      • 另一種見解認為,原告可以重疊合併地提起預約和本約之訴訟,以避免兩次應訴和不必要的時間、勞力、費用支出。
 
N

Nickolas

Gu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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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當事人約定將來訂立一定契約之約定而言,倘當事人就契約之所有內容,已意思表示一致,不論冠以何名稱,均係契約本身 (即本約) ,而非預約。
(最高法院82年台上字第2號判決)

契約有預約與本約之分。預約係約定將來訂立一定契約之契約,因履行預約而訂立之契約為本約。其因當事人由他方受有定金,依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規定,視為成立之契約,究為本約抑係預約,應依其情事解釋當事人之意思定之,不得謂凡有定金之授受者,即概視為已成立本約
(最高法院81年台上字第480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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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ntwan

Gu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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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是指事先約定某事在將來一定時間發生的行為。預約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

預約的法律依據是民法第156條的規定。該條規定,當事人約定將來訂立契約,或為一定之行為,而於一定期限內不為表示者,該約定失其效力。

預約的效力包括:
  • 預約具有拘束力:預約當事人應當按照預約的內容,在約定的期限內訂立契約或為一定之行為。
  • 預約具有承諾的效力:預約如經對方承諾,則預約成為契約,並產生法律效力。
  • 預約可以撤銷:預約當事人可以隨時撤銷預約。
預約的種類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 契約預約:指約定將來訂立某種契約的預約。
  • 行為預約:指約定將來為某種行為的預約。
預約是一種重要的民事法律行為,在日常生活中具有廣泛的應用。例如,在餐廳預約用餐、在醫院預約看診、在旅館預約住宿等,都是預約的常見例子。

預約的注意事項包括:
  • 預約應當明確約定預約的內容、期限和方式。
  • 預約當事人應當按照預約的內容,在約定的期限內訂立契約或為一定之行為。
  • 預約可以撤銷,但應當在預約的期限內進行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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