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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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擔保是指在買賣契約中,賣方對於所出售的物品或房屋的瑕疵負有一定的責任和保證。根據民法的相關法條,瑕疵擔保責任主要包括物滅失、物減少價值、物的通常效用滅失或減少以及欠缺契約預定的效用或保證之品質。
根據民法第354條,賣方對於買方必須負擔物之瑕疵擔保責任。這意味著賣方需要向買方保證出售的物品或房屋不會滅失或減少價值。賣方的擔保責任通常持續到危險移轉時,也就是交付時。如果在交付後才發現瑕疵,賣方就不需要對該瑕疵負擔擔保責任。此外,瑕疵擔保責任與賣方是否故意或過失造成瑕疵無關,只要在交付前存在瑕疵,賣方就應該負擔責任。
瑕疵的認定可以分為四類:物滅失、物減少價值、物的通常效用滅失或減少,以及欠缺契約預定的效用或保證之品質。例如,如果買賣房屋時發現坪數短少而足以影響房屋價值與效用,這也可以被認為是瑕疵。
在特殊情況下,一些特殊的瑕疵也被認定為瑕疵擔保責任。例如,根據最高法院的判決,凶宅被認定為房屋買賣的瑕疵。凶宅對於一般人來說具有畏懼心理,並且會對居住者產生負面影響,同時也會導致房屋交易價格下降,因此被視為瑕疵。
瑕疵擔保責任的時效根據民法第365條,有兩種期限:6個月和5年。買方在交屋後一定時間內發現瑕疵,可以要求賣方修復。瑕疵擔保責任的時效起算時間點決定了適用的期限。根據民法,瑕疵擔保責任在交屋後的5年內有效,超過這個期限,買方就無法主張瑕疵擔保的權利。此外,買方在通知賣方瑕疵後的6個月內沒有行使瑕疵擔保權利,也會使其權利消滅。
根據民法第354條,賣方對於買方必須負擔物之瑕疵擔保責任。這意味著賣方需要向買方保證出售的物品或房屋不會滅失或減少價值。賣方的擔保責任通常持續到危險移轉時,也就是交付時。如果在交付後才發現瑕疵,賣方就不需要對該瑕疵負擔擔保責任。此外,瑕疵擔保責任與賣方是否故意或過失造成瑕疵無關,只要在交付前存在瑕疵,賣方就應該負擔責任。
瑕疵的認定可以分為四類:物滅失、物減少價值、物的通常效用滅失或減少,以及欠缺契約預定的效用或保證之品質。例如,如果買賣房屋時發現坪數短少而足以影響房屋價值與效用,這也可以被認為是瑕疵。
在特殊情況下,一些特殊的瑕疵也被認定為瑕疵擔保責任。例如,根據最高法院的判決,凶宅被認定為房屋買賣的瑕疵。凶宅對於一般人來說具有畏懼心理,並且會對居住者產生負面影響,同時也會導致房屋交易價格下降,因此被視為瑕疵。
瑕疵擔保責任的時效根據民法第365條,有兩種期限:6個月和5年。買方在交屋後一定時間內發現瑕疵,可以要求賣方修復。瑕疵擔保責任的時效起算時間點決定了適用的期限。根據民法,瑕疵擔保責任在交屋後的5年內有效,超過這個期限,買方就無法主張瑕疵擔保的權利。此外,買方在通知賣方瑕疵後的6個月內沒有行使瑕疵擔保權利,也會使其權利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