傑
傑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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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行政機關在行使裁量權時,對事實或法律問題的判斷存在錯誤或不合理的情形。判斷瑕疵是裁量瑕疵的一種,也是行政處分違法的一種情形。
判斷瑕疵的種類包括:
在台灣,判斷瑕疵的規定主要在行政程序法第124條第1項第2款中。
以下是判斷瑕疵的幾個例子:
判斷瑕疵的種類包括:
- 認定事實錯誤:行政機關對事實的認定與事實真相不符。
- 適用法律錯誤:行政機關適用法律不當,導致裁量結果不合理。
- 違背一般社會經驗法則:行政機關的判斷違背一般社會經驗法則。
- 瑕疵的性質及程度。
- 瑕疵對人民權利的影響。
- 行政處分是否已生效或已實現其效果。
- 是否存在明顯的錯誤或不合理。
- 是否導致行政處分的結果明顯不公平或不合理。
在台灣,判斷瑕疵的規定主要在行政程序法第124條第1項第2款中。
以下是判斷瑕疵的幾個例子:
- 行政機關認定某人有犯罪嫌疑,但實際上該人並無犯罪嫌疑。
- 行政機關認定某人符合某項資格,但實際上該人並不符合該項資格。
- 行政機關認定某項行為違反某項規定,但實際上該項行為並不違反該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