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法定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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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法定主義是指在刑事訴訟中,檢察官在偵查後,若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的犯罪事實,依法原則即應起訴被告。這一原則強調檢察官在偵查過程中的責任,即在有足夠證據的情況下,應對被告進行起訴。以下是一些相關資訊:
  1. 起訴法定主義的法律依據:
    • 在台灣,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了起訴法定主義的原則,即「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
    • 在德國,《刑事訴訟法》第152條第2項規定了類似的原則,即「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在有足夠的事實根據時,檢察院負有對所有可予追究的犯罪行為進行追究的義務」。
  2. 起訴法定主義的意義:
    • 起訴法定主義確保了被告的合法權益,避免了檢察官的主觀判斷對被告造成不公平的對待。
    • 這一原則也有助於維護社會秩序和法治,確保犯罪行為得到適當的追究和懲罰。
 

柏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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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法定主義是指檢察官有義務起訴犯罪嫌疑人,如果有足夠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檢察官就必須起訴。台灣的刑事訴訟法第251條規定:「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因此,台灣是採取起訴法定主義。

起訴法定主義的目的,是為了保障被告的人權,避免被告受到不必要的刑事追訴。如果檢察官沒有足夠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就不能起訴,這樣就可以避免被告受到不必要的羈押、偵訊等侵害。

起訴法定主義也能避免檢察官濫用公權力,將無罪的人起訴。如果檢察官沒有足夠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就不能起訴,這樣就可以避免檢察官濫用公權力,將無罪的人起訴。

起訴法定主義是保障被告人權的重要制度,也是避免檢察官濫用公權力的重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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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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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法定主義」是指經檢察官偵查後,若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之犯罪事實,檢察官依法原則即應起訴被告。這一原則旨在防止訴追機關的恣意行使,確保公平的公訴權運作,並防止不當的政治壓力介入。

在台灣,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了起訴法定主義的內容:「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這意味著當檢察官認為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被告犯罪時,應該起訴被告。

起訴法定主義的優點在於防止訴追機關的恣意行使,確保公平的公訴權運作。然而,也有一些例外情況,例如輕微犯罪、國外犯罪和余罪等,可能不適用起訴法定主義。

以下是一些國家的起訴法定主義制度:
  1. 德國:德國於1877年引入起訴法定主義,要求檢察官在有足夠事實根據的情況下提起公訴。
  2. 義大利:義大利於1948年引入法定起訴制度。
  3. 美國及其他國家:在一些國家,如美國,由於司法交易制度的存在,起訴法定主義並不常見。檢察官可以根據司法交易的情況決定不起訴。
  4. 日本,起訴法定主義並未採用,而是採用起訴便宜主義。然而,日本也有一些例外情況,例如檢察審査會可以強制起訴,以及某些犯罪可以由檢察官以外的人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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