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依土地稅法規定,參加區段徵收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時,有關土地增值稅之課徵,下列何者正確?

K

Kane

Guest
廣告位招租 洽 admin管理員 或留言詢問
答案是 (3)。
依據土地稅法第39條之1第1項規定:
區段徵收之土地,以現金補償其地價者,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免徵其土地增值稅。但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時,應以原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地價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準用土地稅法第30條第一項規定。
區段徵收之土地,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抵價地補償其地價者,免徵土地增值稅。但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時,應以原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地價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準用土地稅法第30條第一項規定。
因此,參加區段徵收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時,應以原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地價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得減徵稅額之百分之四十。
答案 (1)、(2)、(4) 均與土地稅法第39條之1第1項規定不符。
  • (1) 免徵土地增值稅:錯誤。 依據土地稅法第39條之1第1項規定,參加區段徵收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時,應以原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地價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得減徵稅額之百分之四十。
  • (2) 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錯誤。 依據土地稅法第39條之1第1項規定,參加區段徵收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時,應以原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地價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得減徵稅額之百分之四十。
  • (4) 得以房地合一稅取代:錯誤。 依據土地稅法第39條之1第1項規定,參加區段徵收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時,應以原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地價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得減徵稅額之百分之四十。
以下是參加區段徵收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時,應以原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地價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得減徵稅額之百分之四十之理由:
  • 為兼顧公平性與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
  • 避免因區段徵收而致土地所有權人遭受過多稅負。
土地稅法規定參加區段徵收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時,應以原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地價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得減徵稅額之百分之四十,係為兼顧公平性與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
 
留言

最新主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