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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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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則是指一個行為只有經過法律明確規定為犯罪行為的,才能依照法律定罪處罰,如果一個行為在發生時,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為犯罪行為者,即不受刑事處罰。罪刑法定原則是刑法學上的重要原則,又稱作罪刑法定主義。
罪刑法定原則的內涵包括:
罪刑法定原則的內涵包括:
- 刑罰權的內容與範圍必須由法律明定:
國家刑罰權雖然源自於國家主權,但必須經由立法權之運作,而制定刑事法律,以明確界定刑罰權之範圍,在此刑事法律界限之外,即無刑罰權可言。 - 構成要件之明確性:
指刑法對於犯罪行為之法律要件的規定應力求明確,避免使用可擴張或模稜兩可之概念或用詞,做為構成要件要素。 - 法律效果之明確性:
指刑法對於犯罪行為之法律效果的規定必須力求明確,科處刑罰或保安處分之種類必須確定,法定刑之高低度間差距不可過大,且不得使用「絕對不定期刑」之規定。 - 習慣法禁止原則:
刑罰對人民的侵害極大,適用上應該從嚴,因此只有在法律有明文的處罰規定時,才能加以處罰,而各地風俗習慣並不能作為處罰依據。 - 類推適用禁止原則:
刑罰權之運用,應以法律明文規定為限,不得類推適用。 - 不溯及既往原則:
指新的法律不溯及既往,也就是說,新的法律不得適用於過去已經發生的行為。
- 保障人權:罪刑法定原則可以防止國家濫用刑罰權,侵犯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財產權利。
- 確保司法公正:罪刑法定原則可以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
- 促進法律的穩定性:罪刑法定原則可以促進法律的穩定性,減少法律的變動,從而保障人民的法律預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