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扶養義務

筱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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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法律明文規定的一定親屬間,有經濟能力的人,對於不能維持生活者,予以必要的經濟上供給的親屬法上義務。民法第1114條係規定:(一)直系血親相互間、(二)夫妻的一方與他方的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三)兄弟姊妹相互間、(四)家長家屬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又民法第1116條之1明定夫妻互負扶養義務,這些都是法定扶養義務的適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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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扶養義務是指法律規定的扶養義務,包括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配偶對配偶的扶養義務、子女對父母的扶養義務等。法定扶養義務是一種強制義務,如果不履行法定扶養義務,可能會被法院判決支付扶養費或其他費用。

法定扶養義務的目的在於保障扶養義務人和扶養義務對象的基本生活需要。扶養義務人應當按照自己的經濟能力,為扶養義務對象提供必要的食、衣、住、醫療、教育等費用。

法定扶養義務的期限一般為扶養義務對象成年為止。如果扶養義務對象因殘疾或者其他原因不能自理生活,扶養義務人應當繼續履行扶養義務,直至扶養義務對象死亡。

法定扶養義務可以由雙方協商解決,也可以由法院判決解決。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協議,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在判決時,會考慮雙方的經濟能力、扶養義務對象的需要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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