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管轄

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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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管轄是指法院依據法律規定而具有案件管轄權的制度。法定管轄是指法院依據法律規定而具有案件管轄權的制度。

法定管轄的目的在於保證訴訟的正確性和效率。如果沒有法定管轄,任何法院都可以審理任何案件,這將會導致訴訟的混亂和效率低下。

法定管轄的種類主要包括:
  • 土地管轄:指法院根據案件的發生地點而具有管轄權。
  • 職務管轄:指法院根據案件的性質和事項而具有管轄權。
  • 級別管轄:指法院根據案件的輕重程度而具有管轄權。
法定管轄的適用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 法定管轄是法院具有案件管轄權的唯一依據
  • 法定管轄是客觀存在的,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 法定管轄的適用,需要由法定機關認定
法定管轄制度是訴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目的在於保障訴訟的正確性和效率。

以下是一些法定管轄的例子:
  • 根據土地管轄,原告如果在臺北市住所地起訴被告,則臺北市地方法院具有管轄權。
  • 根據職務管轄,刑事案件由地方法院管轄,民事案件由民事法院管轄。
  • 根據級別管轄,重大的民事案件由高等法院管轄,重罪案件由高等法院管轄。
如果法院沒有法定管轄權,則應依法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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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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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上的法定管轄,是由刑事訴訟法直接規範將國家的刑事審判權分配各法院來行使。全國各地設有許多法院,但如果任何法院都有權限去審理任何案件,就可能會產生混亂,因此,以刑事案件而言,通常必須要依照案件的性質、犯罪發生場所、被告的住居所或所在地為標準,來決定這個案件可以由哪個法院負責審理。

例如:於桃園市發生的竊盜案件,桃園地方法院即依前述規定,享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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