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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租賃權是指根據民法第425條之1的規定,當土地和土地上的房屋同屬一人所有,但該所有人將土地或房屋的所有權轉讓給他人時,就會產生法定租賃關係。這種租賃關係的期限不受一般租賃關係的限制,並且可以持續到房屋的通常使用期限屆至。
以下是法定租賃權的一些重要特點:
以下是法定租賃權的一些重要特點:
- 租金支付:根據法定租賃權,房屋的所有人有義務支付租金給土地的所有人。租金的數額可以由法院根據公平原則進行核定。
- 租賃期限:法定租賃權的期限是根據房屋的通常使用期限來判斷。如果房屋在通常使用期限屆至前因火災、地震等原因喪失使用效能,則法定租賃關係也同時終止。
- 租金協議:如果雙方無法就租金數額達成協議,可以請求法院進行定夺。
- 共有情況:法定租賃權的適用並不限於單獨一人所有的情況。即使房屋和土地的所有權人分屬不同的人,但如果具有緊密親屬關係或其他特殊情況,仍然可以認定存在法定租賃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