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告訴,是被害人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提出,要求追訴犯罪行為的程序。
告訴的方式
告訴的方式有兩種:
- 書狀告訴:害人可以親自或委託他人,以書面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提出告訴。告訴書應載明告訴人姓名、性別、年籍、住址、電話、告訴事由、證據等事項。
- 言詞告訴:被害人可以親自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提出告訴。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應製作筆錄,並載明告訴人姓名、性別、年籍、住址、電話、告訴事由、證據等事項。
告訴的期間
告訴的期間,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5條規定,自得知有犯罪之事實時起,三個月內為之。但自被害人發現犯罪之事實時起,逾十年者,不得為之。
撤回告訴
被害人得於告訴後,撤回其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撤回告訴者,不得再行告訴。
告訴的效力
告訴的效力,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3條規定,對於告訴乃論之罪,告訴有無效力,不影響檢察官之追訴權。
告訴的程序
被害人提出告訴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會進行調查,以查明犯罪事實。如果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會依法進行偵查。如果認為犯罪嫌疑不重大,會將案件不起訴。
告訴的注意事項
- 告訴應儘早提出,以利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進行調查。
- 告訴書或言詞告訴時,應詳述犯罪事實,並提出證據。
- 告訴人得委託律師代為提出告訴。
告訴的範例
書狀告訴範例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 鈞鑒
本告人因被害人之故,於民國113年1月25日遭詐騙新台幣10萬元,特向貴署提出告訴,事證如下:
一、詐騙人:張三,男,45歲,住址:高雄市三民區
二、詐騙事由:
1.張三於民國113年1月25日上午10時許,在本告人住處,以假冒銀行行員之名義,向本告人佯稱其信用卡有欠款,要求本告人立即匯款至指定帳戶,始可避免被限制出境。
2.本告人信以為真,遂於當日下午1時許,匯款新台幣10萬元至指定帳戶:0987-6543-2109。
三、證據:
1.匯款單影本一份
2.本告人之陳述
特此告訴,請貴署依法偵辦,以維護社會治安。
此致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 鈞鑒
告訴人 李四
民國113年1月26日
言詞告訴範例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 鈞鑒
本告人因被害人之故,於民國113年1月25日遭詐騙新台幣10萬元,特向貴署提出告訴,事證如下:
一、詐騙人:張三,男,45歲,住址:高雄市三民區
二、詐騙事由:
1.張三於民國113年1月25日上午10時許,在本告人住處,以假冒銀行行員之名義,向本告人佯稱其信用卡有欠款,要求本告人立即匯款至指定帳戶,始可避免被限制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