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抵押權

心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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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為擔保同一債權,在數個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的特殊抵押形式。共同抵押不是數個抵押權的單純結合,而是基於擔保同一債權,為同一目的而於數個不動產或不動產物權上設立。

共同抵押的定義
民法第875條規定,為擔保同一債權,於數不動產上設定之抵押權者,稱之共同抵押權。

共同抵押權的效力
共同抵押權的效力如下:
  • 抵押權人得就全部或部分抵押物拍賣。
  • 拍賣之抵押物中,如有屬於債務人所有者,抵押權人應先就該抵押物賣得之價金受清償。
  • 經拍賣之抵押物為債務人以外之第三人所有,而抵押權人就該抵押物賣得價金受償之債權額,超過其分擔額時,該抵押物所有人,就超過分擔額的範圍內,可以請求其餘未拍賣之其他第三人,償還其供擔保抵押物應分擔之部分,並對第三人的抵押物,以其分擔額為限,承受抵押權人的權利,但不得有害抵押權人的利益。
共同抵押權的優點
  • 可以提高抵押權人的債權保障。
  • 可以方便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
共同抵押權的缺點
  • 可能會增加抵押物的拍賣成本。
  • 可能會增加抵押物的流動性。
共同抵押權的適用
共同抵押權的適用範圍很廣,可以適用於各種不動產,包括住宅、商業用地、工業用地等。在台灣,共同抵押權的適用較為普遍,尤其是在不動產抵押的領域。

共同抵押權的注意事項
在設定共同抵押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 抵押物應具有足夠的價值,能夠擔保債權的全部或一部。
  • 抵押權人應注意共同抵押的效力,以避免產生爭議。
共同抵押權的實務案例
甲向乙借款新台幣100萬元,並將自有房屋和土地設定共同抵押權予乙擔保。甲於債權屆清償期後未能清償,乙依約拍賣房屋和土地。房屋拍得新台幣50萬元,土地拍得新台幣50萬元。乙先就房屋拍得之價金受清償新台幣50萬元,再就土地拍得之價金受清償新台幣50萬元。

在這個案例中,甲向乙設定的共同抵押權,符合民法第875條的規定。因此,乙得就全部或部分抵押物拍賣,以取得足以清償債權的價金。在拍賣過程中,房屋和土地的拍賣價格均為新台幣50萬元,因此乙先就房屋拍得之價金受清償新台幣50萬元,再就土地拍得之價金受清償新台幣50萬元。

共同抵押權的實務爭議
在共同抵押權的實務運用中,常會遇到以下爭議:
  • 抵押物價值不足以清償債權時,抵押權人如何行使抵押權?
  • 抵押物為債務人以外之第三人所有時,抵押權人如何行使抵押權?
  • 抵押物為共有時,抵押權人如何行使抵押權?
這些爭議,應由法院依個案情況予以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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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ls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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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共同抵押權,是指債權人為了要擔保同一個債權的實現,債權人以數個不動產作為標的物,所設定的抵押權;在未限定各個不動產所負擔的金額時,債權人(即抵押權人)可以就各個不動產出賣所獲得的價金,受償他全部或部分的債權。例如:甲向乙借錢,甲提供其名下的A屋設定抵押權給乙,但是乙認為A屋恐怕不足清償甲積欠的債務,因此要求甲另外再提供B屋供其設定抵押權,此時甲就是以A屋和B屋作為同一筆借款債權的共同抵押物,乙對A屋及B屋就有共同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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