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書

華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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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書是指委託他人代為行使權利或義務的書面文件。委任書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 委任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地址、電話等聯絡方式。
  • 受委任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地址、電話等聯絡方式。
  • 委任事項的內容。
  • 委任期間。
  • 委任人簽章。
委任書可以分為一般委任書和特別委任書。一般委任書是指委任人委託受委任人代為行使一切權利或義務。特別委任書是指委任人委託受委任人代為行使特定的權利或義務。

委任書可以由委任人自行製作,也可以由公證人或律師代為製作。公證或律師代為製作的委任書,具有較高的法律效力。

委任書的效力,一般自委任書作成之日起生效,至委任期間屆滿或委任人撤銷委任之日起失效。

委任書的撤銷,可以由委任人自行撤銷,也可以由委任人委託他人代為撤銷。委任人撤銷委任,應以書面通知受委任人。

委任書的效力,可以由受委任人向法院聲請確認。

以下是委任書的範例:

委任書

茲委託 先生/女士(受委任人)為我的 代理人,代為辦理 事項。

委任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委任人:

姓名:

身分證字號:

地址:

電話:

受委任人:

姓名:

身分證字號:

地址:

電話:

委任人簽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需要注意的是,委任書的內容應依具體情況而定。在製作委任書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 委任事項應明確、具體,不得含有模糊或抽象的內容。
  • 委任期間應明確,不得過長或過短。
  • 委任書應由委任人親自簽章,不得委託他人代為簽章。
如果委任書的內容不合規定,可能會影響委任書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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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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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委任書是指在行政訴訟中,當事人可以委任訴訟代理人代表自己進行訴訟行為的文件。
  1. 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是指當人民對於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不滿意時,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審查該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 委任訴訟代理人: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可以委任訴訟代理人代表自己進行訴訟行為,包括提出訴狀、陳述意見、辯護等。委任訴訟代理人可以是律師或其他合格的代理人。
  3. 行政委任書的內容:行政委任書應包含以下內容:
    • 委任人的姓名、地址和聯絡方式;
    • 被委任為訴訟代理人的人的姓名、地址和聯絡方式;
    • 委任代理人代表委任人進行行政訴訟的範圍和權限;
    • 委任人的簽名和日期。
  4. 提交行政委任書:當事人應將行政委任書提交給相關的行政法院,以便法院確認委任代理人的身份和權限。
  5. 法律效果:委任代理人代表當事人進行行政訴訟的行為和結果,法律效果歸屬於當事人本人。
請注意,以上僅為一般性資訊,實際的行政委任書可能會根據不同的司法管轄區和具體情況有所不同。建議在需要使用行政委任書時,請諮詢專業法律意見或參考當地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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