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委任

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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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委任是指委任人對受任人進行具體指定某些特定事項的委託,讓受任人處理相關事務。根據民法第533條的規定,受任人在特別委任的情況下,有權進行一切必要的行為,而不需要另外取得委任人的授權。

以下是特別委任的特點:
  1. 具體指定事項:特別委任要求委任人明確指定特定的事項,讓受任人處理。這些事項可以是具體的行動或任務,例如委任人委託受任人尋找買家,出租或出售某個房屋。
  2. 受任人的權限:在特別委任的情況下,受任人有權進行一切必要的行為,以完成委任人所指定的事項。這意味著受任人不需要再取得委任人的額外授權,可以自行處理相關事務。
  3. 不受限制:特別委任不受民法第534條列舉的限制事項的約束。這些限制事項包括不動產的出售或設定負擔、不動產租賃期限超過兩年、贈與、和解、起訴、提付仲裁等。在特別委任的情況下,受任人可以自行處理這些限制事項,而不需要額外的授權。
特別委任的效力取決於委任人是否承認受任人的行為。在外部法律關係(委任人與第三人之間),受任人的行為效力取決於委任人是否承認。在內部關係(委任人與受任人之間),如果受任人的逾權行為導致委任人損害,委任人可以根據民法第544條的規定要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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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委任是指委任人具體指定某些特定事項,委託受任人處理的情形。在特別委任的情形下,受任人處理該事務時,有權進行一切必要的行為,不需要取得委任人的授權,也不受特定行為的限制。

特別委任的範例可以是甲委託乙找買家,將A屋出租或賣掉。在這種情況下,甲已經具體指明了標的和事項,屬於特別委任。受任人在處理這個事務時,可以進行一切必要的行為,不需要再取得委任人的授權。

特別委任的權限可以根據委任書或筆錄進行限制。如果委任人對代理權進行了限制,應在委任書或筆錄中明確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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