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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委任是指委任人對受任人進行具體指定某些特定事項的委託,讓受任人處理相關事務。根據民法第533條的規定,受任人在特別委任的情況下,有權進行一切必要的行為,而不需要另外取得委任人的授權。
以下是特別委任的特點:
以下是特別委任的特點:
- 具體指定事項:特別委任要求委任人明確指定特定的事項,讓受任人處理。這些事項可以是具體的行動或任務,例如委任人委託受任人尋找買家,出租或出售某個房屋。
- 受任人的權限:在特別委任的情況下,受任人有權進行一切必要的行為,以完成委任人所指定的事項。這意味著受任人不需要再取得委任人的額外授權,可以自行處理相關事務。
- 不受限制:特別委任不受民法第534條列舉的限制事項的約束。這些限制事項包括不動產的出售或設定負擔、不動產租賃期限超過兩年、贈與、和解、起訴、提付仲裁等。在特別委任的情況下,受任人可以自行處理這些限制事項,而不需要額外的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