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謀共同正犯

嘉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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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謀共同正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共謀共同正犯的成立要件,包括:
  • 二人以上:指共同實行犯罪行為的人至少有二人以上。
  • 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指二人以上共同參與犯罪行為的實行,包括策劃、指揮、實施等。
  • 共同犯意:指二人以上對於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具有共同的意思聯絡。
共謀共同正犯的責任,與其他共同正犯相同,均應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共謀共同正犯的區別,主要與教唆犯不同。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而他人因教唆而實行犯罪行為的行為人。教唆犯與共謀共同正犯的區別,主要在於教唆犯只需教唆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而無需參與犯罪行為的實行;而共謀共同正犯則需共同參與犯罪行為的實行。

以下是一些共謀共同正犯的常見例子:
  • 甲、乙、丙三人合謀搶劫銀行,甲負責策劃,乙負責指揮,丙負責實施。
  • 丁、戊兩人合謀殺人,丁負責提供作案工具,戊負責實施殺人。
  • 己、庚兩人合謀詐欺,己負責製作假文件,庚負責冒用他人名義騙取他人財物。
共謀共同正犯是一種重要的刑法概念,是區分不同共同正犯類型的基礎。
 

佳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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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謀共同正犯是指兩人以上共同謀議、合意實施犯罪行為,並在犯罪行為中共同實施某些行為,即使未實際實施全部犯罪行為,也應按共同正犯論處。

共謀共同正犯的成立要件,包括:
  • 兩人以上共同謀議、合意實施犯罪行為。
  • 在犯罪行為中共同實施某些行為。
  • 未實際實施全部犯罪行為。

共謀共同正犯的處罰,一般以共同正犯論處。

例如,A、B、C三人共同謀議殺害D,A提供作案工具,B負責駕車,C負責行兇。A、B、C三人均應按共同正犯論處,即使C並未實際實施殺害D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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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um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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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一: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該事先同謀之人,即為共謀共同正犯,亦應對於全部行為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任。例如:甲、乙、丙三人謀議至丁宅行竊,由甲負責指揮,乙負責把風接應,丙負責行竊,則此三人之刑責依據不同之概念下,雖成立種類不同之正犯,但其最後均共同成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之竊盜罪,甲雖未至現場,但亦構成竊盜罪共犯,甲即屬於共謀共同正犯。

解釋二:也有一些參與犯罪的人,只出一張嘴,動口不動手,只有犯意聯絡,但沒有分擔任何犯罪行為,我國實務上也將此種類型承認為共同正犯,而稱之為共謀共同正犯。原來的共同正犯規定,必須行為人共同實行犯罪行為,為何能夠處罰未實際動手之人?主要是因為多人甚至是組織或集團的犯罪,有些犯罪人縱使未在犯罪現場,仍可能藏身背後,策劃與指揮整個犯罪進行,因此縱使未實際分擔犯罪行為,其危害並不亞於實際動手的人。例如:幫派大哥要小弟去教訓一下仇人,也可當作共同正犯來處罰。

實務上認為,刑法分則中特別以人數作為加重構成要件之條文,例如結夥二人或三人以上之犯罪,應該限定於在場實行犯罪之人,而不包含共謀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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