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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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如其中一人或數人拒絕同為原告而無正當理由者,法院得依原告聲請,以裁定命該未起訴之人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的要件如下:
  • 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指訴訟標的之性質或法律關係,必須由數人共同享有或共同承擔,始能合一確定。例如,共有物所有權之訴訟,共有人必須共同起訴或被訴,始能合一確定共有物所有權之歸屬。
  • 共同訴訟人須共同起訴或被訴:指訴訟標的之性質或法律關係,必須由數人共同行使權利或承擔義務,始能合一確定。例如,公同共有債權之行使,公同共有人必須共同起訴或被訴,始能合一確定公同共有債權之行使。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的效力如下:
  • 當事人適格: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中,各共同訴訟人須共同起訴或被訴,方具有當事人適格。如果有共同訴訟人未為原告或被告,該訴訟即當事人不適格。
  • 訴訟效力: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中,確定判決之效力,及於未成為訴訟上當事人之共同訴訟人。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的例子包括:
  • 共有物所有權之訴訟
  • 公同共有債權之行使
  • 連帶債務之訴訟
  • 侵權行為之訴訟(被害人為數人)
  • 契約解除之訴訟(契約相對人為數人)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的目的,在於確保訴訟標的之合一確定,避免分別進行訴訟所可能產生之裁判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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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ll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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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訴訟必須數人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才有共同之訴訟實施權,且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也就是法院對於共同訴訟人所為之裁判,內容不得歧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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