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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m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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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44條規定:
依上開規定,法人解散後的賸餘財產,其歸屬可分為以下三種情形:
如無前項法律或章程之規定或總會之決議時,其賸餘財產歸屬於法人住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以下舉例說明民法第44條的適用:
法人解散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於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之歸屬,應依其章程之規定,或總會之決議。但以公益為目的之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
如無前項法律或章程之規定或總會之決議時,其賸餘財產歸屬於法人住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依上開規定,法人解散後的賸餘財產,其歸屬可分為以下三種情形:
- 依法律規定:例如公司法第286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後,其賸餘財產應按股東之持股比例分配。
- 依章程規定:法人章程可以對賸餘財產之歸屬為特別規定。
- 依總會決議:法人總會可以就賸餘財產之歸屬為決議。
如無前項法律或章程之規定或總會之決議時,其賸餘財產歸屬於法人住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以下舉例說明民法第44條的適用:
- 甲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經法院判決解散。甲公司之章程對於賸餘財產之歸屬無特別規定。甲公司之總會亦未就賸餘財產之歸屬為決議。因此,甲公司解散後的賸餘財產,應按股東之持股比例分配。
- 乙協會為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法人。乙協會經主管機關撤銷許可而解散。乙協會之章程對於賸餘財產之歸屬無特別規定。乙協會之總會亦未就賸餘財產之歸屬為決議。因此,乙協會解散後的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而應歸屬於乙協會住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 釐清法律規定:首先應釐清是否有法律規定適用於剩餘財產之歸屬。如有法律規定,則應依法律規定處理。
- 查閱章程:如無法律規定,則應查閱法人章程是否有對賸餘財產之歸屬為特別規定。如有特別規定,則應依章程規定處理。
- 召開總會:如無法律規定或章程規定,則可召開法人總會,就剩餘財產之歸屬為決議。
- 尋求法律協助:如上述方式均無法解決爭執,則可尋求法律協助,透過訴訟程序解決爭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