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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心證是一個法律術語,用於描述法官在判決案件時的一種判斷方式。它在台灣已經成為一個貶義詞,常被認為是法官可以隨意判斷案件的結果。然而,這種觀點並不完全正確。讓我們來了解一下自由心證的真正含義和法律依據。
一、自由心證的含義和法律依據
自由心證(德語:freie Beweiswürdigung,英語:free evaluation of evidence)是指法官在判決案件時,根據自己的判斷和裁量權,自由地評估證據的證明力,並判斷事實的真偽。這意味著法官不受法律規定的嚴格束縛,可以根據自己的理解和經驗來做出判斷。
在台灣,自由心證的法律依據可以在《中華民國民事訴訟法》第222條和《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155條中找到。根據這些法條,法院在判決時應該斟酌全辯論意旨和調查證據的結果,依據自由心證判斷事實的真偽。然而,這種自由心證的判斷並不得違背論理和經驗法則。
二、自由心證與法定證據主義的對比
與自由心證相對的是法定證據主義,也稱為形式證據制度。在法定證據主義下,法律明確規定了證據的證明力,例如,被告在法庭上的自白被認為是最有力的證據。根據這種制度,法官只需要根據法律規定的證明力來做出判斷,而不需要依據自己的判斷和裁量權。
三、自由心證的爭議和批評
自由心證在台灣引起了一些爭議和批評。一些人認為這種判斷方式容易受到法官個人主觀意識和偏見的影響,可能導致不公正的判決。此外,自由心證的運用也可能存在不一致性和不確定性,因為不同的法官可能會根據自己的理解和經驗做出不同的判斷。
然而,也有人認為自由心證在某些情況下是必要的,因為法律無法涵蓋所有可能的情況和證據。自由心證可以給予法官更大的彈性,以適應不同案件的特殊性和複雜性。
一、自由心證的含義和法律依據
自由心證(德語:freie Beweiswürdigung,英語:free evaluation of evidence)是指法官在判決案件時,根據自己的判斷和裁量權,自由地評估證據的證明力,並判斷事實的真偽。這意味著法官不受法律規定的嚴格束縛,可以根據自己的理解和經驗來做出判斷。
在台灣,自由心證的法律依據可以在《中華民國民事訴訟法》第222條和《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155條中找到。根據這些法條,法院在判決時應該斟酌全辯論意旨和調查證據的結果,依據自由心證判斷事實的真偽。然而,這種自由心證的判斷並不得違背論理和經驗法則。
二、自由心證與法定證據主義的對比
與自由心證相對的是法定證據主義,也稱為形式證據制度。在法定證據主義下,法律明確規定了證據的證明力,例如,被告在法庭上的自白被認為是最有力的證據。根據這種制度,法官只需要根據法律規定的證明力來做出判斷,而不需要依據自己的判斷和裁量權。
三、自由心證的爭議和批評
自由心證在台灣引起了一些爭議和批評。一些人認為這種判斷方式容易受到法官個人主觀意識和偏見的影響,可能導致不公正的判決。此外,自由心證的運用也可能存在不一致性和不確定性,因為不同的法官可能會根據自己的理解和經驗做出不同的判斷。
然而,也有人認為自由心證在某些情況下是必要的,因為法律無法涵蓋所有可能的情況和證據。自由心證可以給予法官更大的彈性,以適應不同案件的特殊性和複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