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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證明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證據資料無須受到證據能力或須經合法調查之限制,縱使無證據能力或未經合法調查,亦可作為認定事實之基礎。
自由證明與嚴格證明是對證據能力之不同要求。嚴格證明要求證據資料必須具有證據能力,並經合法調查,才能作為認定事實之基礎。自由證明則無此要求,只要是能夠使法院形成合理心證之證據,均可作為認定事實之基礎。
自由證明適用於刑事訴訟中之程序爭點,例如:
自由證明之適用範圍及心證要求如下:
自由證明與嚴格證明是對證據能力之不同要求。嚴格證明要求證據資料必須具有證據能力,並經合法調查,才能作為認定事實之基礎。自由證明則無此要求,只要是能夠使法院形成合理心證之證據,均可作為認定事實之基礎。
自由證明適用於刑事訴訟中之程序爭點,例如:
- 法官迴避之原因事實
- 告訴或上訴逾期與否
- 犯罪事實之認定
- 量刑情狀
自由證明之適用範圍及心證要求如下:
- 適用範圍:自由證明適用於刑事訴訟中之程序爭點,例如:
- 法官迴避之原因事實
- 告訴或上訴逾期與否
- 犯罪事實之認定
- 量刑情狀
- 心證要求:自由證明之心證要求較嚴格證明為低,僅須達到「大致相信之過半心證」即可。
- 被告主張其有犯罪嫌疑,但因證據能力之理由,無法作為認定事實之基礎。但法院在審理程序中,認為該證據資料具有重要性,仍可作為自由證明之基礎,以形成合理心證。
- 被告主張其有量刑減輕之情狀,但因證據能力之理由,無法作為認定事實之基礎。但法院在審理程序中,認為該證據資料具有重要性,仍可作為自由證明之基礎,以作為量刑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