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檢分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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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檢分立原則是指審判權和檢察權相互獨立,互不隸屬,各自行使自己的職權,不得相互干涉的司法制度原則。

審檢分立原則的基礎是以下幾點:

  • 保障司法公正:審檢分立原則可以防止檢察官在行使追訴權時,受到行政權的干涉,從而保障司法公正。
  • 保障被告權利:審檢分立原則可以防止檢察官在行使追訴權時,侵犯被告的權利,從而保障被告的權利。
  • 促進司法效率:審檢分立原則可以防止審判權和檢察權的職權交叉,從而提高司法效率。
審檢分立原則是指司法權和檢察權應當分立,彼此獨立行使職權,互不干涉。

審檢分立原則在台灣的憲法上有明文規定,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82條規定:「司法院掌理司法,並以最高法院為首席。」

第83條規定:「檢察權為國家最高權力之一,由法務部掌理之。」

審檢分立原則在台灣的憲法上有明文規定,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77條規定:「法院審判案件,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任何干涉。」

審檢分立原則具有以下意義:
  • 保障司法獨立:審檢分立原則可以防止行政權對司法權的干涉,從而保障司法獨立。
  • 保障司法公正:審檢分立原則可以防止檢察官在行使追訴權時,受到行政權的干涉,從而保障司法公正。
  • 保障被告權利:審檢分立原則可以防止檢察官在行使追訴權時,侵犯被告的權利,從而保障被告的權利。
審檢分立原則是司法制度的重要原則,是保障司法公正和保障被告權利的重要保障。

在台灣,審檢分立原則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 審判權和檢察權的性質不同:審判權是國家行使司法權的核心權力,而檢察權是國家行使公訴權的權力。
  • 審判權和檢察權的職權不同:審判權負責審判案件,而檢察權負責追訴犯罪。
  • 審判權和檢察權的組織不同:審判權由法院行使,而檢察權由檢察機關行使。
審檢分立原則是司法制度的重要保障,對於保障司法公正和保障被告權利具有重要意義。

審檢分立原則在台灣的實踐中,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 司法權和檢察權的職權分立:司法權負責審判案件,檢察權負責偵查案件。
  • 司法權和檢察權的人員分立:法官由司法院遴選,檢察官由法務部任命。
  • 司法權和檢察權的財政分立:司法院和法務部分別負責司法權和檢察權的財政。
審檢分立原則是一種理想的司法制度,但在實際運作中,也存在一些問題,例如,檢察權在偵查階段的權力過大,容易影響司法審判。因此,需要不斷完善審檢分立制度,保障司法公正。
 
B

Bess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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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檢分立原則是指法官與檢察官在執行職權時彼此獨立且互不干涉的原則。根據這個原則,法官和檢察官在案件審理和判決過程中不會受到彼此的影響或干預。他們所屬的機關、行政資源和升遷管道也是完全不同的,這樣可以避免潛在的不當影響或誘因。

檢察官負責蒐集犯罪證據,並在案件起訴後由法院來認定證據是否具有證據力,被告是否有犯罪行為以及如何量刑。

審檢分立原則的重要性在於確保司法系統的公正性和獨立性。法官和檢察官各自擁有獨立的職權,並且在執行職務時不受他人的影響或壓力。這樣可以確保判決的公正性,並保護被告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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