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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檢分立原則是指審判權和檢察權相互獨立,互不隸屬,各自行使自己的職權,不得相互干涉的司法制度原則。
審檢分立原則的基礎是以下幾點:
審檢分立原則在台灣的憲法上有明文規定,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82條規定:「司法院掌理司法,並以最高法院為首席。」
第83條規定:「檢察權為國家最高權力之一,由法務部掌理之。」
審檢分立原則在台灣的憲法上有明文規定,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77條規定:「法院審判案件,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任何干涉。」
審檢分立原則具有以下意義:
在台灣,審檢分立原則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審檢分立原則在台灣的實踐中,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審檢分立原則的基礎是以下幾點:
- 保障司法公正:審檢分立原則可以防止檢察官在行使追訴權時,受到行政權的干涉,從而保障司法公正。
- 保障被告權利:審檢分立原則可以防止檢察官在行使追訴權時,侵犯被告的權利,從而保障被告的權利。
- 促進司法效率:審檢分立原則可以防止審判權和檢察權的職權交叉,從而提高司法效率。
審檢分立原則在台灣的憲法上有明文規定,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82條規定:「司法院掌理司法,並以最高法院為首席。」
第83條規定:「檢察權為國家最高權力之一,由法務部掌理之。」
審檢分立原則在台灣的憲法上有明文規定,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77條規定:「法院審判案件,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任何干涉。」
審檢分立原則具有以下意義:
- 保障司法獨立:審檢分立原則可以防止行政權對司法權的干涉,從而保障司法獨立。
- 保障司法公正:審檢分立原則可以防止檢察官在行使追訴權時,受到行政權的干涉,從而保障司法公正。
- 保障被告權利:審檢分立原則可以防止檢察官在行使追訴權時,侵犯被告的權利,從而保障被告的權利。
在台灣,審檢分立原則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 審判權和檢察權的性質不同:審判權是國家行使司法權的核心權力,而檢察權是國家行使公訴權的權力。
- 審判權和檢察權的職權不同:審判權負責審判案件,而檢察權負責追訴犯罪。
- 審判權和檢察權的組織不同:審判權由法院行使,而檢察權由檢察機關行使。
審檢分立原則在台灣的實踐中,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 司法權和檢察權的職權分立:司法權負責審判案件,檢察權負責偵查案件。
- 司法權和檢察權的人員分立:法官由司法院遴選,檢察官由法務部任命。
- 司法權和檢察權的財政分立:司法院和法務部分別負責司法權和檢察權的財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