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能分立制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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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能分立制衡原則是憲法學上的重要原則,指國家的權力應當分立為立法、行政、司法三權,並且互相制衡,以防止任何一權獨大,侵犯人民的權利。

權能分立制衡原則的基礎是以下幾點:
  • 權力濫用:如果國家的權力集中在一個部門或個人手中,就容易發生權力濫用,侵犯人民的權利。
  • 防止獨裁:權能分立制衡原則可以防止任何一個部門或個人獨攬大權,建立獨裁政權。
  • 促進民主:權能分立制衡原則可以促進民主政治,防止任何一個部門或個人掌握過多的權力,侵犯人民的參政權和表決權。
權能分立制衡原則在台灣的憲法上有明文規定,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五條規定:「立法、行政、司法三權,互相獨立,互相制衡。」

在台灣,權能分立制衡原則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 立法權:立法權由立法院行使,負責制定法律、解釋法律、修改憲法。
  • 行政權:行政權由總統、行政院行使,負責執行法律、統籌行政事務。
  • 司法權:司法權由法院行使,負責審判案件、維護法律的尊嚴。
在實務中,權能分立制衡原則可以通過以下幾種方式來實現:
  • 權力的相互制衡:立法權可以通過立法來限制行政權和司法權的權力;行政權可以通過行政命令來限制立法權和司法權的權力;司法權可以通過司法判決來限制立法權和行政權的權力。
  • 權力機構的相互制衡:立法權和行政權之間可以通過互相監督和制約來實現制衡;行政權和司法權之間可以通過行政命令和司法判決的相互制衡來實現制衡。
  • 權力機構與人民的相互制衡:人民可以通過選舉、罷免、複決等方式來監督和制約權力機構。
權能分立制衡原則是保障民主政治和人權的重要制度,是現代國家憲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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