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66 條 吊銷或註銷牌照後的再申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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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colet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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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汽車牌照,經吊銷或註銷者,須滿六個月,且經公路主管機關檢驗合格後,始得再行請領。
  2. 前項屬因牌照吊扣期間行駛而吊銷牌照者,應於其原違反本條例應受吊扣牌照處分期滿後,始得再依前項規定請領牌照。

立法理念
第66條的立法目的是確保因違規行為而被吊銷或註銷牌照的車輛,經過合理的處罰期間並通過檢驗後才能重新申請牌照。這樣的規定旨在強化交通管理,防止不合格的車輛繼續上路,並促使車主重視遵守交通規則。
  • 保障交通安全: 對於曾有嚴重違規行為的車輛,透過暫停其上路的時間,以降低再次發生交通事故的風險。
  • 給予改過機會: 規定一定期限後,若車輛符合相關規定,仍可重新領牌,給予駕駛人改過自新的機會。
法條解說
  1. 吊銷或註銷牌照的處理
    當汽車牌照被吊銷或註銷後,車主必須等待六個月,且經公路主管機關檢驗合格後,方可重新申請牌照。這一規定確保車輛在重新上路前符合所有必要的安全標準。
  2. 因吊扣期間行駛而吊銷的特別規定
    如果牌照是因在吊扣期間仍行駛而被吊銷,則必須等到原本的吊扣處罰期滿後,才可以依照前述規定重新申請牌照。
名詞解釋
  • 吊銷:取消車輛牌照的有效性,車輛不得繼續使用該牌照行駛。
  • 註銷:正式取消車輛牌照的註冊記錄。
  • 吊扣期間:牌照被暫時吊銷的期間,車輛不得上路行駛。
  • 吊銷或註銷: 指因嚴重違規行為而撤銷或取消車輛的牌照。
  • 六個月: 吊銷或註銷的牌照,至少須經過六個月的停牌期。
  • 公路主管機關檢驗: 在申請重新領牌前,車輛必須通過公路主管機關的檢驗。
  • 吊扣期間行駛: 指在牌照被吊扣期間,仍繼續駕駛該車輛的行為。
要件
  1. 牌照吊銷或註銷: 車輛的牌照必須曾被吊銷或註銷。
  2. 經過六個月: 必須經過至少六個月的停牌期。
  3. 檢驗合格: 車輛必須通過公路主管機關的檢驗。
舉例
  • 某車主因嚴重違規行為導致車輛牌照被吊銷,在滿足六個月的等待期並通過檢驗後,該車主可以重新申請牌照。
  • 如果某車主在牌照吊扣期間仍然駕駛該車輛,導致牌照被吊銷,則該車主必須在吊扣處罰期滿後,並經檢驗合格,才能再次申請牌照。
  • 小明因酒駕被吊銷駕照,根據第66條規定,至少六個月後,且通過檢驗後,才能重新領牌。
  • 小華的車輛因違規改裝被註銷牌照,同樣須經過六個月,並通過檢驗後,才能重新領牌。
第66條旨在確保被吊銷或註銷牌照的車輛在經過適當的處罰期間並通過安全檢驗後,才可以重新上路。此規定有助於維護道路安全,促使車主對交通違規行為引起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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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66 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65 條
  1. 汽車所有人、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經主管機關裁決書送達後逾三十日之不變期間未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或其訴訟經法院裁判確定,而不繳納罰鍰或不繳送汽車牌照、駕駛執照者,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一、經處分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由公路主管機關逕行註銷。
    二、經處分吊扣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按其吊扣期間加倍處分;仍不依限期繳送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吊銷其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
    三、罰鍰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2. 於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前,十年內,汽車所有人、駕駛人因違反前項第三款修正前罰鍰不繳納,經易處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得於五年內繳清罰款後,申請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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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瑋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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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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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5 條
  1. 汽車所有人、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經主管機關裁決書送達後逾三十日之不變期間未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或其訴訟經法院裁判確定,而不繳納罰鍰或不繳送汽車牌照、駕駛執照者,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一、經處分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由公路主管機關逕行註銷。
    二、經處分吊扣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按其吊扣期間加倍處分;仍不依限期繳送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吊銷其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
    三、罰鍰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2. 於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前,十年內,汽車所有人、駕駛人因違反前項第三款修正前罰鍰不繳納,經易處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得於五年內繳清罰款後,申請核發。

  1. 汽車牌照,經吊銷或註銷者,須滿六個月,且經公路主管機關檢驗合格後,始得再行請領。
  2. 前項屬因牌照吊扣期間行駛而吊銷牌照者,應於其原違反本條例應受吊扣牌照處分期滿後,始得再依前項規定請領牌照。

立法理念
第66條的立法目的是確保因違規行為而被吊銷或註銷牌照的車輛,經過合理的處罰期間並通過檢驗後才能重新申請牌照。這樣的規定旨在強化交通管理,防止不合格的車輛繼續上路,並促使車主重視遵守交通規則。
  • 保障交通安全: 對於曾有嚴重違規行為的車輛,透過暫停其上路的時間,以降低再次發生交通事故的風險。
  • 給予改過機會: 規定一定期限後,若車輛符合相關規定,仍可重新領牌,給予駕駛人改過自新的機會。
法條解說
  1. 吊銷或註銷牌照的處理
    當汽車牌照被吊銷或註銷後,車主必須等待六個月,且經公路主管機關檢驗合格後,方可重新申請牌照。這一規定確保車輛在重新上路前符合所有必要的安全標準。
  2. 因吊扣期間行駛而吊銷的特別規定
    如果牌照是因在吊扣期間仍行駛而被吊銷,則必須等到原本的吊扣處罰期滿後,才可以依照前述規定重新申請牌照。
名詞解釋
  • 吊銷:取消車輛牌照的有效性,車輛不得繼續使用該牌照行駛。
  • 註銷:正式取消車輛牌照的註冊記錄。
  • 吊扣期間:牌照被暫時吊銷的期間,車輛不得上路行駛。
  • 吊銷或註銷: 指因嚴重違規行為而撤銷或取消車輛的牌照。
  • 六個月: 吊銷或註銷的牌照,至少須經過六個月的停牌期。
  • 公路主管機關檢驗: 在申請重新領牌前,車輛必須通過公路主管機關的檢驗。
  • 吊扣期間行駛: 指在牌照被吊扣期間,仍繼續駕駛該車輛的行為。
要件
  1. 牌照吊銷或註銷: 車輛的牌照必須曾被吊銷或註銷。
  2. 經過六個月: 必須經過至少六個月的停牌期。
  3. 檢驗合格: 車輛必須通過公路主管機關的檢驗。
舉例
  • 某車主因嚴重違規行為導致車輛牌照被吊銷,在滿足六個月的等待期並通過檢驗後,該車主可以重新申請牌照。
  • 如果某車主在牌照吊扣期間仍然駕駛該車輛,導致牌照被吊銷,則該車主必須在吊扣處罰期滿後,並經檢驗合格,才能再次申請牌照。
  • 小明因酒駕被吊銷駕照,根據第66條規定,至少六個月後,且通過檢驗後,才能重新領牌。
  • 小華的車輛因違規改裝被註銷牌照,同樣須經過六個月,並通過檢驗後,才能重新領牌。
第66條旨在確保被吊銷或註銷牌照的車輛在經過適當的處罰期間並通過安全檢驗後,才可以重新上路。此規定有助於維護道路安全,促使車主對交通違規行為引起重視。
為什麼我吊扣時間已期滿,監理站還是說要等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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