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再理原則

志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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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理原則是一種訴訟法上的概念,意指同一案件曾經有實體上之確定判決,其犯罪之起訴權已消滅,不得再為訴訟之客體。這個原則要求同一訴訟物體,即被告和犯罪事實必須完全相同,才能適用一事不再理原則。如果被告或犯罪事實有一點不同,前一次判決的效力就無法拘束,無法再適用一事不再理原則。

一事不再理原則在許多國家被視為憲法權利,屬於人民基本權的一種。在訴訟上,一事不再理是一種抗辯手法,被告可以主張曾經就同一罪行被判無罪或有罪,以阻止再次起訴。這種抗辯被視為一種初步事項,無論其屬實與否,法院都必須優先審理。如果抗辯屬實,後續的審判程序將停止進行。此外,一事不再理原則不僅適用於刑事訴訟,也適用於民事訴訟,以避免同一案件再次起訴,浪費司法資源,並使被告必須支付多餘的訴訟成本。

在聯合國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第14條第7項規定了一事不再理原則,禁止就同一罪名再次審判或懲罰已經被最後定罪或宣告無罪的人。

在中華民國的刑事訴訟法中,第302條規定了一事不再理原則的具體內容。根據該條規定,如果案件已經有確定判決、時效已完成、曾經大赦或犯罪後的法律已廢止刑罰,法院應當判決免訴。

然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刑事訴訟制度並不堅持嚴格的一事不再理原則。在中國,如果因為證據不足宣告無罪,檢察院發現新的證據後仍可以重新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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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理原則,又稱禁止雙重危險原則、禁止二重起訴原則,是指對於同一事實,不得對同一人再行起訴或審判。一事不再理原則是訴訟法的基本原則,是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

一事不再理原則的目的,在於避免當事人因同一事實受到多次起訴或審判,造成當事人的人身、財產權利受到侵害,也避免司法資源的浪費。

一事不再理原則的適用範圍,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 適用於同一訴訟物體:即同一犯罪事實、同一侵權行為、同一合同糾紛等。
  • 適用於同一被告人:即對同一人再行起訴或審判。
  • 適用於同一法院:即由同一法院再行起訴或審判。
一事不再理原則的例外,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 法律規定的例外:例如,刑事訴訟法規定,在死刑案件中,如果被告人逃亡,法院可以對其缺席宣判。
  • 事實上的例外:例如,由於證據不足或其他原因,前次訴訟無法確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後次訴訟可以再行起訴或審判。
在中華民國,一事不再理原則主要體現在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中。

刑事訴訟法第305條規定,前案判決確定後,不得再行起訴或審判。

民事訴訟法第243條規定,前案判決確定後,不得就同一訴訟標的再行起訴或審判。

在司法實踐中,法院應當依法適用一事不再理原則,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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