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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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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理原則是一種訴訟法上的概念,意指同一案件曾經有實體上之確定判決,其犯罪之起訴權已消滅,不得再為訴訟之客體。這個原則要求同一訴訟物體,即被告和犯罪事實必須完全相同,才能適用一事不再理原則。如果被告或犯罪事實有一點不同,前一次判決的效力就無法拘束,無法再適用一事不再理原則。
一事不再理原則在許多國家被視為憲法權利,屬於人民基本權的一種。在訴訟上,一事不再理是一種抗辯手法,被告可以主張曾經就同一罪行被判無罪或有罪,以阻止再次起訴。這種抗辯被視為一種初步事項,無論其屬實與否,法院都必須優先審理。如果抗辯屬實,後續的審判程序將停止進行。此外,一事不再理原則不僅適用於刑事訴訟,也適用於民事訴訟,以避免同一案件再次起訴,浪費司法資源,並使被告必須支付多餘的訴訟成本。
在聯合國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第14條第7項規定了一事不再理原則,禁止就同一罪名再次審判或懲罰已經被最後定罪或宣告無罪的人。
在中華民國的刑事訴訟法中,第302條規定了一事不再理原則的具體內容。根據該條規定,如果案件已經有確定判決、時效已完成、曾經大赦或犯罪後的法律已廢止刑罰,法院應當判決免訴。
然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刑事訴訟制度並不堅持嚴格的一事不再理原則。在中國,如果因為證據不足宣告無罪,檢察院發現新的證據後仍可以重新起訴。
一事不再理原則在許多國家被視為憲法權利,屬於人民基本權的一種。在訴訟上,一事不再理是一種抗辯手法,被告可以主張曾經就同一罪行被判無罪或有罪,以阻止再次起訴。這種抗辯被視為一種初步事項,無論其屬實與否,法院都必須優先審理。如果抗辯屬實,後續的審判程序將停止進行。此外,一事不再理原則不僅適用於刑事訴訟,也適用於民事訴訟,以避免同一案件再次起訴,浪費司法資源,並使被告必須支付多餘的訴訟成本。
在聯合國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第14條第7項規定了一事不再理原則,禁止就同一罪名再次審判或懲罰已經被最後定罪或宣告無罪的人。
在中華民國的刑事訴訟法中,第302條規定了一事不再理原則的具體內容。根據該條規定,如果案件已經有確定判決、時效已完成、曾經大赦或犯罪後的法律已廢止刑罰,法院應當判決免訴。
然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刑事訴訟制度並不堅持嚴格的一事不再理原則。在中國,如果因為證據不足宣告無罪,檢察院發現新的證據後仍可以重新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