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的一事不二罰?

芬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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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是一事不二罰,是指對於同一行為,不得同時受行政罰及刑罰。因此,如果駕駛者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25毫克,被警方攔查開單,並依刑法第185之3-不能安全駕駛罪移送法辦,則不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以罰鍰,但吊扣駕照處分則無法免除。

在判決確定之前,如果有罰鍰的話,建議還是要先繳納,否則可能遭行政執行。在判決確定之後,針對罰金或併科罰金的部分,如果是低於原本罰鍰的話,可以向機關申請相抵,高於的話就向機關申請全額的發還。

行政罰跟刑事處罰,通常會同步進行,即便先吃上酒駕罰單,後續判決確定,罰金部分也可以申請退還或相抵。換句話說,在訴訟階段,罰單也只能先繳。

以下是一些相關的法律規定: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汽車駕駛人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以上,處新臺幣15,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至2年;再犯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 刑法第185之3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 不能安全駕駛。
    • 有肇事之虞。
  • 行政罰法第26條:對於同一行為,不得同時受行政罰及刑罰。
酒駕是一項嚴重的違法行為,不僅危害自身安全,也危害他人安全。因此,民眾應當遵守交通規則,避免酒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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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no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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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者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25毫克,除開紅單外,還會依刑法第185之3-不能安全駕駛罪罪法辦,但《行政罰法》第26條有「一事不二罰」之規定,所以酒駕遭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者,不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以罰緩,但吊扣駕照處分則無法免除。

行政法上所講的一行為不二罰,指的是說一次違反相同行政法義務行為,也只會受到單一的處罰,但是在判決確定之前,如果有罰鍰的話建議還是要先繳納,否則可能遭行政執行,那在判決確定之後,針對罰金或併科罰金的部分,如果是低於原本罰鍰的話,可以跟機關申請相抵,高於的話就向機關申請全額的發還。」

行政罰跟刑事處罰,通常會同步進行,即便先吃上酒駕罰單,後續判決確定,罰金部分也可以申請退還或相抵,換句話說還在訴訟階段,罰單也只能先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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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hm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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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的一事不二罰是指在台灣,如果一個人因為酒駕被起訴並判刑,根據《行政罰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該人不再需要支付酒駕罰單的罰款。然而,這並不意味著他可以免除其他相關的行政處罰,例如吊銷駕照等。

根據《行政罰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一個人如果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和違反行政法上的義務規定,則依照刑事法律處罰為主,這就是所謂的一事不二罰原則。因此,如果一個人因為酒駕被起訴並判刑,他就不需要再支付酒駕罰單的罰款。然而,其他種類的行政處罰,如吊銷駕照、道安講習、禁止考照等,仍然可以併罰。

總結來說,酒駕的一事不二罰原則意味著如果一個人因為酒駕被起訴並判刑,他不需要再支付酒駕罰單的罰款,但仍然需要承擔其他相關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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