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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對於「駕駛行為」的認定,主要有兩種不同的觀點:
1. 「啟動派」:
以目前法院的判決趨勢來看,「不啟動派」的判決較多。也就是說,即使只是酒後牽車,引擎未發動,法官也可能認定構成酒駕。
相關判決案例佐證:
根據部分警方的說法,目前執法取締酒駕的要點是以「車輛引擎發動、坐在駕駛座並有行駛移動」為判斷標準。若民眾「牽著機車前進,不發動引擎,且沒有坐在其上移動車輛」,通常不會構成公共危險罪。
雖然警方實務上可能較少取締酒後牽車的行為,但從多數法院判決來看,酒後牽車仍有被認定為酒駕的風險。法院的考量重點在於「最大程度保護人民」,避免任何可能因酒後行為造成的交通危險。
因此,最保險的做法是:只要喝酒,就「連車都不要碰」,無論是駕駛、騎乘,甚至是牽車。喝酒後應選擇搭乘大眾運輸、計程車或請代駕,以確保自身及其他用路人的安全。
1. 「啟動派」:
- 此派觀點認為,「駕駛」行為必須是「汽機車發動引擎行駛」,或是引擎已發動、保持隨時可控的狀態。
- 也就是說,如果引擎未發動,僅以人力牽車,就不算駕駛,因此不構成酒駕。
- 此派觀點認為,「駕駛」是指使交通工具行駛於道路,只要行為人控制動力交通工具,即構成駕駛行為,不以引擎啟動為必要。
- 即使引擎未發動,只要行為人有控制車輛移動的行為(例如牽車、滑行),就算駕駛。
- 法院多傾向此觀點,認為即使未發動引擎,若行為人處於酒醉狀態,仍可能對交通安全造成危險。
以目前法院的判決趨勢來看,「不啟動派」的判決較多。也就是說,即使只是酒後牽車,引擎未發動,法官也可能認定構成酒駕。
相關判決案例佐證:
- 曾有判決指出,「駕駛」是指「操縱車船、飛機等交通工具」,就機車而言,只要機車處於發動狀態,保持隨時可以立即移動行駛狀態,就符合駕駛定義,即使駕駛人沒有坐在駕駛座位上也算。(雖然此案例提到發動狀態,但其重點在於「操縱」)
- 另有判決引用台中高分院的判決,認定「駕駛」是指使交通工具行駛於道路,只要行為人控制動力交通工具,即構成駕駛行為,並不以引擎啟動為必要;例如下坡為省油而關掉引擎划行,或車輛故障由其他車輛拖曳,雖未啟動引擎仍能操縱移動,也可能構成酒駕。
根據部分警方的說法,目前執法取締酒駕的要點是以「車輛引擎發動、坐在駕駛座並有行駛移動」為判斷標準。若民眾「牽著機車前進,不發動引擎,且沒有坐在其上移動車輛」,通常不會構成公共危險罪。
雖然警方實務上可能較少取締酒後牽車的行為,但從多數法院判決來看,酒後牽車仍有被認定為酒駕的風險。法院的考量重點在於「最大程度保護人民」,避免任何可能因酒後行為造成的交通危險。
因此,最保險的做法是:只要喝酒,就「連車都不要碰」,無論是駕駛、騎乘,甚至是牽車。喝酒後應選擇搭乘大眾運輸、計程車或請代駕,以確保自身及其他用路人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