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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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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分原則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對於犯罪事實的認定和處罰,必須以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和適用的法律為限,不得擴大或縮小。不可分原則在台灣的刑事訴訟法上有明文規定,根據《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266條規定:「起訴之效力,不及於檢察官所指被告以外之人。」第268條規定:「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
不可分原則具有以下意義:
不可分原則在台灣的實踐中,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不可分原則的例外
不可分原則並非絕對,在以下幾種情況下,可以突破不可分原則:
不可分原則具有以下意義:
- 保障被告權利:不可分原則要求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必須以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和適用的法律為限,以保障被告的訴訟權利,如防禦權、緘默權等。
- 促進公正審判:不可分原則要求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必須以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和適用的法律為限,以保障審判的客觀公正。
不可分原則在台灣的實踐中,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 起訴的效力: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和適用的法律,對法院具有拘束力。
- 審判的範圍: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只能審理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和適用的法律。
- 判決的效力:法院的判決僅適用於被告人和起訴的犯罪事實。
不可分原則的例外
不可分原則並非絕對,在以下幾種情況下,可以突破不可分原則:
-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可以撤回告訴,檢察官也可以撤回起訴。
- 被害人自訴之罪:被害人自訴之罪,被害人可以撤回自訴,法院也可以駁回自訴。
- 法定刑有期徒刑以下之輕罪:法定刑有期徒刑以下之輕罪,法院可以依職權為不起訴處分。
- 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法院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無法認定被告有罪的,可以判決被告無罪。
- 分離審判:指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將一個犯罪事實分割為幾個部分,分別進行審理。
- 分罪起訴:指檢察官在起訴案件時,可以將一個犯罪事實分割為幾個罪名,分別進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