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分原則

惠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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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分原則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對於犯罪事實的認定和處罰,必須以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和適用的法律為限,不得擴大或縮小。不可分原則在台灣的刑事訴訟法上有明文規定,根據《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266條規定:「起訴之效力,不及於檢察官所指被告以外之人。」第268條規定:「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

不可分原則具有以下意義:
  • 保障被告權利:不可分原則要求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必須以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和適用的法律為限,以保障被告的訴訟權利,如防禦權、緘默權等。
  • 促進公正審判:不可分原則要求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必須以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和適用的法律為限,以保障審判的客觀公正。
不可分原則是刑事訴訟法上的重要原則,是保障被告人權和促進公正審判的重要保障。

不可分原則在台灣的實踐中,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 起訴的效力: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和適用的法律,對法院具有拘束力。
  • 審判的範圍: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只能審理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和適用的法律。
  • 判決的效力:法院的判決僅適用於被告人和起訴的犯罪事實。
不可分原則是一種理想的刑事訴訟制度,但在實際運作中,也存在一些問題,例如,檢察官在起訴階段的權力過大,容易影響法院的審判。因此,需要不斷完善不可分原則制度,保障司法公正。

不可分原則的例外
不可分原則並非絕對,在以下幾種情況下,可以突破不可分原則:
  •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可以撤回告訴,檢察官也可以撤回起訴。
  • 被害人自訴之罪:被害人自訴之罪,被害人可以撤回自訴,法院也可以駁回自訴。
  • 法定刑有期徒刑以下之輕罪:法定刑有期徒刑以下之輕罪,法院可以依職權為不起訴處分。
  • 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法院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無法認定被告有罪的,可以判決被告無罪。
不可分原則的例外情況包括:
  • 分離審判:指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將一個犯罪事實分割為幾個部分,分別進行審理。
  • 分罪起訴:指檢察官在起訴案件時,可以將一個犯罪事實分割為幾個罪名,分別進行起訴。
不可分原則是刑事訴訟程序的重要原則,是保障刑事訴訟程序的效率和公正的重要保障。
 
D

D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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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之案件,於訴訟法上係以不可分的一個客體予以處理,即所謂不可分原則,又稱為案件之單一性。案件單一性在法律上的效果包括:

(一)公訴提起的效力及於單一性案件的全部,此即公訴不可分原則。例如,甲未經乙的同意,進入乙的住家恐嚇乙「如果不還錢,將殺死乙」,檢察官僅就恐嚇部分起訴,而漏未就已經乙合法告訴的無故侵入住宅部分予以起訴,但起訴的效力仍及於具有想像競合關係的侵入住宅罪,法院仍應一併審理
(二)判決的效力也在案件單一的範圍內及於全部(審判不可分)。如上開案例,如果法院仍僅就恐嚇的部分判處罪刑確定,檢察官事後發現漏未將侵入住宅部分起訴,而再行就此部分起訴,因為恐嚇判決的效力及於侵入住宅部分,檢察官依法不能再就侵入住宅起訴,法院必須就再行起訴的侵入住宅部分諭知免訴判決
(三)對於判決的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的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上訴不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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