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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原則是指訴訟中,法院有權依職權調查事實,不受當事人主張的拘束。
調查原則是現代訴訟制度的基本原則,具有以下優點:
調查原則的具體內容包括:
調查原則是現代訴訟制度的基本原則,是保障司法公正和維護當事人權利的重要保障。
在台灣的法律制度中,調查原則主要體現在《民事訴訟法》第227條和《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中。《民事訴訟法》第227條規定:「法院於審判程序中,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以闡明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63條規定:「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在實踐中,法院在行使調查權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調查原則是現代訴訟制度的基本原則,具有以下優點:
- 有利於查明事實
- 有利於保障當事人權利
- 有利於提高司法效率
調查原則的具體內容包括:
- 法院的職權調查
- 當事人的舉證責任
- 調查的限度
調查原則是現代訴訟制度的基本原則,是保障司法公正和維護當事人權利的重要保障。
在台灣的法律制度中,調查原則主要體現在《民事訴訟法》第227條和《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中。《民事訴訟法》第227條規定:「法院於審判程序中,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以闡明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63條規定:「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在實踐中,法院在行使調查權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 全面性原則
- 客觀性原則
- 合法性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