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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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權原則是指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主動調查事實,不受當事人主張的拘束。

職權原則是現代訴訟制度的基本原則,具有以下優點:
  • 有利於查明事實
職權原則可以促使法院主動調查事實,充分發揮司法主導作用,有利於查明事實真相。
  • 有利於保障當事人權利
職權原則可以防止當事人因缺乏證據或證據能力而導致權利受到侵害。
  • 有利於提高司法效率
職權原則可以避免當事人因舉證責任分配不公而導致訴訟拖延。

台灣的《民事訴訟法》第227條規定:「法院於審判程序中,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以闡明事實。」因此,台灣的職權原則具有法律上的保障。

職權原則的具體內容包括:
  • 法院的職權調查
職權原則要求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主動調查事實,包括採取證據保全、收集證據、證人傳喚、鑑定等措施。
  • 當事人的舉證責任
職權原則並不排除當事人的舉證責任,當事人仍應就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以證明其主張的成立。
  • 職權調查的限度
職權原則並非無限的,法院在行使職權調查時,應當遵循法律規定,不得濫用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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