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駕駛執照使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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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駕駛執照使用規定」,這牽涉到在不同國家或地區使用駕駛執照的相關規定。主要分為兩種情況:持有本國駕照在國外使用,以及持有外國駕照在本國使用。

一、持有本國駕照在國外使用:
如果您持有中華民國(台灣)的駕駛執照,想要在國外開車,主要有兩種方式:
  1. 國際駕駛執照(International Driving Permit, IDP):
    • 定義: 國際駕照並非獨立的駕駛執照,而是您本國駕照的翻譯證明文件,用於證明您持有有效的本國駕照。
    • 申請方式: 您可以攜帶身分證、駕照正本及照片等文件,至各地的監理所站辦理。
    • 有效期限: 國際駕照的有效期限最長為三年,但若您本國駕照的有效期限不足三年,則以駕照的有效期限為準。
    • 使用方式: 在承認國際駕照的國家或地區,您需要同時出示國際駕照和本國駕照才能開車。
    • 注意事項:
      • 並非所有國家都承認國際駕照,有些國家可能需要您辦理其他手續,例如換發當地駕照。
      • 即使在承認國際駕照的國家,通常也有停留時間的限制,超過一定時間可能需要換發當地駕照。
      • 請務必事先查詢欲前往國家或地區的相關規定,以免觸法。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站有提供主要國家駕照互惠情形供您參考:https://www.thb.gov.tw/cp.aspx?n=302
  2. 本國駕照經駐外館處驗證:
    • 有些國家不承認國際駕照,但接受經我國駐外館處(例如大使館、領事館、代表處等)驗證的本國駕照。
    • 您可以將本國駕照翻譯成當地語言,並攜帶相關文件至我國駐外館處辦理驗證。
    • 此方式通常適用於在該國長期居留或工作的情況。
二、持有外國駕照在本國使用:
如果您持有外國的駕駛執照,想要在台灣開車,主要有兩種情況:
  1. 持有互惠國的國際駕駛執照:
    • 短期停留: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5條規定,持有與我國有互惠協議的國家所核發的有效國際駕照,在台灣短期停留(30天以內)可以免辦簽證直接駕駛汽車。
    • 超過30天: 若停留超過30天,則需要填寫國際駕駛執照簽證申請書,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簽證,最長可核發至一年效期。惟能否核發至一年效期,必須視互惠條件規定、外國國際駕照之效期、外國當地駕照之效期、居留證或入境簽證之效期而定,並以先屆滿之日期為準。
    • 注意事項:
      • 並非所有國家的國際駕照都可在台灣使用,必須是與我國有互惠協議的國家。
      • 國際駕照簽證逾期後,不得駕駛車輛。
      • 若有違規罰款案件,請先至監理所或各地裁決機關處理結案。
      • 臺北市區監理所有提供外國國際駕照簽證的相關資訊:https://tpcmv.thb.gov.tw/cp.aspx?n=9452
  2. 持有外國駕照換發本國駕照:
    • 互惠國駕照: 持有與我國有互惠協議的國家所核發的有效正式駕照,且在台灣居留一年以上者,可以檢附相關文件向監理機關申請換發我國駕照。
    • 非互惠國駕照: 若持有非互惠國的駕照,則需要參加筆試和路考,通過後才能取得我國駕照。
    • 注意事項:
      • 外國駕照如果是英文以外的語言,應附中文譯本,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國內公證人驗證,或經外國駐華使領館等機構驗證。
      • 詳細的換發規定和應備文件,請洽詢各地的監理機關。
重點提醒:
  • 無論您是持有本國駕照在國外使用,還是持有外國駕照在本國使用,都務必事先查詢相關規定,以免觸法。
  • 國際駕照僅是翻譯證明,您必須同時持有有效的本國駕照才能使用。
  • 各國的交通法規和駕駛習慣可能有所不同,在國外開車時務必小心謹慎。
  • 若有任何疑問,建議直接向相關國家的駐外館處或監理機關洽詢,以獲得最準確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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