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複評價禁止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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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複評價禁止原則是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是指在定罪量刑時,禁止對同一犯罪行為予以兩次或者兩次以上的法律評價。

重複評價禁止原則具有以下意義:
  • 保障司法公正
重複評價禁止原則可以防止對行為人加重刑罰,保障司法公正。如果對同一犯罪行為重複評價,將會使行為人受到不公正的懲罰,損害司法公正。
  • 保障人權
重複評價禁止原則可以防止對人權的侵犯。刑罰是對人身自由的限制,如果對同一犯罪行為重複評價,將會對人權造成不必要的侵犯。
  • 維護社會秩序
重複評價禁止原則可以促使犯罪分子改過自新,回歸社會。如果對同一犯罪行為重複評價,將會使犯罪分子對社會失去希望,產生逆反心理,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和發展。

台灣的《刑法》第57條第1項規定:「處罰之輕重,應以犯罪行為之惡性、犯罪所生之結果、犯罪行為人之主觀惡性、犯罪行為人之人格及悔悟程度等情狀,綜合考量之。」因此,台灣的重複評價禁止原則具有法律上的保障。

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的具體內容包括:
  • 構成要件評價
構成要件評價是指對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進行的評價。重複評價禁止原則要求,在定罪時,只能對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進行一次評價,不得重複評價。
  • 罪責評價
罪責評價是指對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犯罪所生之結果等因素進行的評價。重複評價禁止原則要求,在量刑時,只能對行為人的罪責進行一次評價,不得重複評價。
  • 刑罰評價
刑罰評價是指對行為人應當受到的刑罰進行的評價。重複評價禁止原則要求,在量刑時,只能對行為人應當受到的刑罰進行一次評價,不得重複評價。

重複評價禁止原則是刑法的基本原則,是維護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權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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