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先行傳訊原則

銘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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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在偵查中,不得先行傳訊犯罪嫌疑人,而應先行調查收集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後,再行傳訊。禁止先行傳訊原則是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權的重要法律原則,其目的是為了防止偵查人員濫用權力,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禁止先行傳訊原則的法律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191條第1項規定:「偵查中,不得先行傳訊犯罪嫌疑人,而應先行調查收集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後,再行傳訊。」

禁止先行傳訊原則的內容包括:
  • 偵查中不得先行傳訊犯罪嫌疑人:偵查人員在偵查中,不得先行傳訊犯罪嫌疑人,而應先行調查收集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後,再行傳訊。
  • 偵查人員應先行調查收集證據:偵查人員在偵查中,應先行調查收集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
  • 證明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後,再行傳訊:偵查人員在證明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後,再行傳訊。
禁止先行傳訊原則的例外情形包括:
  • 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匿、串供、毀滅證據或重新犯罪,可以先行傳訊。
  • 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對被害人、目擊證人等實施打擊報復,可以先行傳訊。
  • 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繼續實施犯罪活動,可以先行傳訊。
禁止先行傳訊原則是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權的重要法律原則,其在刑事訴訟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偵查人員在偵查中,應嚴格遵守禁止先行傳訊原則,不得濫用權力,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禁止先行傳訊原則的具體適用,需要根據具體案件的情況進行綜合考量。在司法實踐中,法院會對偵查人員是否符合禁止先行傳訊原則進行審查。如果偵查人員違反禁止先行傳訊原則,法院可以判決撤銷或變更偵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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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rced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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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28 年上字第 2510 號

要旨:
檢察官偵查犯罪,並非必須訊問被告,即或予以訊問,而其訊問內容之詳略,檢察官亦得自由斟酌行之,如檢察官就其他方法偵查所得之證據,已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即不訊問被告而提起公訴,要非法所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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